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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兴宁市杀人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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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07: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省兴宁市杀人谁来管
         我儿彭伟于二O一O年一月九日下午2时30分在兴城沐彬中学校门口无故被朱治寰用刀连刺三刀致死,兴宁公安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命案告破,并于2010年3月29日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我本以为政法机关会依法严惩凶犯,但是2010年7月1日我突然接到兴宁市公安鉴定结论通知书(兴公鉴通字[2010]第00267号)。告知为“被鉴定人朱治寰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症期),作案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故评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这突如其来的司法鉴定结论,实在使我难于接受,并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如下疑问:
1、本命案发生时间2010年1月9日,告知案件已破的时间是2010年1月14日。在我接公安局的破案告知书(兴公字[2010]00040号)时,公安机关没有向我说朱治寰患有精神病的问题。
2、本命案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结束至2010年4月1日结案移送检查机关前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兴宁公安局从未向我说过朱治寰患有精神病历情况。
3、本命案结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我于2010年4月9日收到兴检刑委代[2010]4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在检察机关受理办案已两个多月后的2010年7月1日接到兴宁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前检察机关审理办案人员也未曾告诉过我案犯朱治寰患有精神病的问题。
4、案犯朱治寰作案属故意杀人,案发1月9日当天来看朱治寰的所作所为看:一是携带刀具来到沐彬中学门口;二是刺伤彭伟后,还将刀刺伤的情况告知其同伙人;三是返回大坝里后其将带血刀具洗净处理;四是朱治寰作案后逃跑,从以上情况看,朱治寰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一个正常人的表现,但今年7月1日鉴定结论为朱治寰患精神分裂症,从案发至7月1日前已近半年时间里,都未听到朱治寰患过精神分裂症的情况,所以我对鉴定结论提出了怀疑。
5、案犯朱治寰的家庭背景较好,其爷爷是原兴宁市劳动局局长,现已退休,其父是兴宁市某银行的干部,母是兴宁市烟草公司的干部。还有好些亲朋在兴宁市政府、政法机关工作。此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朱犯的亲属都未向公安机关反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问题,为何案卷移送检察机关2个多月后会冒出司法鉴定结论来呢?这是最使我怀疑的。
综上所述,我儿子被刺死,冤,朱治寰故意杀人,如若得不到法律严惩,社会还有公平吗?法律的公正在哪里。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城市居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一员,法律不为我申张正义,我儿子彭伟的死那就是一桩冤案。但我还是不甘心,所以血写成申诉材料向上级部门反映,请给我一个公道的说法,为我儿子的惨死申冤。
现提出如下请求:
1、查清朱治寰的病历。
2、查清并告知我是谁提出对朱治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
3、请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凶犯朱治寰。
4、以上请求,请书面答复本人。

注:本申诉书发出后第二天,即9月25日我得知,检察机关已将案犯
       朱治寰释放了。请查清为何释放案犯的原因并不告知受害人家的   
       问题。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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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09:04 | 只看该作者
网摘: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1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精神病人杀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监护人赔偿给受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9.29万余元。

精神病患者杀人致死
刑事责任不负民事责任难免

    精神病患者杀人虽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赔偿。日前,西城法院对一起精神病患者举刀伤害致他人死亡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该精神病患者赔偿被害者家属抢救费、丧葬费9646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牛某的母亲在家中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邻居挥刀伤害致死。公安机关认定该邻居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伤害杀人行为时处于慢性疾病期,故不负刑事责任。牛某遂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9646元,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元。

    法院认为,牛某要求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理由正当,其余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 20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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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0:1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把这个发到大的论坛上可能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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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4:25 | 只看该作者
一条人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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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21:47 | 只看该作者
我本人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凶手就是编造成什么精神病也好,他的生命已经有罪恶,要统统灭失!难道让他继续为害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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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22:13 | 只看该作者
坚决维护法律。如果亲属觉得冤,可以直接到省里去,纠缠个一年半载,天天到省长出入的大厅跪着,一家人排一字跪那里,就不信人家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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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01:54 | 只看该作者
悲哀!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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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08:38 | 只看该作者
发天涯大论坛去。佛佑善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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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08:55 | 只看该作者
这世界我看不懂了,都说是和平盛世,但你看啊:杀人的不偿命;别说买官卖官了,现在就一入城指标都拿出来卖;古有外戚干政,今有裙带关系;反腐反腐,越反越腐……看不尽的不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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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21:1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没什么的,你也把他一家人什么什么了,然后你也说你是精神病就行了,有时候只能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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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2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楼 lyd2345


    呵,恁肯定毋得嘅嘛,你恁会使一个人嘅悲剧变成一群人嘅悲剧。寻求法律手段解决正着,兴宁告佢毋倒就到梅州市去,梅州市告佢毋倒就到省上去。毋信佢到哪都有亲戚能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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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07:55 | 只看该作者
杀人应该偿命!王子犯法应同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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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08:21 | 只看该作者
你儿子跟他没仇,会无缘无故杀你儿子吗?

我觉得,这当中肯定有内请。

楼主,你的名字也太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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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03:59 | 只看该作者
司法程序好像是这样的,一丘之貉。最黑暗的就属检察院!
公安局——刑侦、取证、抓捕、初审(总的来说算是比较正面的,一堆烂苹果里没那么烂的那个)
检察院——批捕、审问、定性、公诉(最黑的就这帮狗日的,能把你的PP擦白了也能把你抹黑了)
法  院——复核、量刑、审判、收监(这狗日的最善敲竹竿,量刑能往最低的量,也能往最高的量)
   LZ的问题就出在检察院,那Y的最清楚司法定性里的猫腻,检方给出的结论,法院基本也就照那个走个程序。再看被告和原告谁给的好处多,决定是量高点判还是量低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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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4:5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诉说的好多本人觉得有好多不符的,这案我还是比较了解的。一,朱现在还关在看守所里,所谓出来是假的,其实朱那时只是去庭芳医院看精神病,因为朱在看守所发作了,看守所怕出事才带他去看的。 二,朱他早几年就去梅州黄塘医院看过精神了,是因为他在平时就有发病,有次他发病还拿刀砍他妈,家里的门窗基本都是烂的,有病历可查。三,朱的爷爷都退休了差不多二十年了,当时是副局长,而且中风偏瘫有十年,基本生活都自理不了的,如果还有影响力那他就是神人了。朱的奶奶也是有二三十年的老糖尿病号,他们就一个儿子,所以朱的爸妈每个月不但要照顾他俩老人家还要给朱看精神病,他们的生活可想而知了,有人不信的可以去他家看看,他家住的还是以前的房改房。四,其实彭伟他也是几进宫的人,因为他吸毒打架被警察抓过几次,公安局有档可查,至于他和朱有没有什么仇那就不知了。
    本人为什么知的那么详细是因为他爸向我借钱,他们说朱再怎样可现在杀了人他们也觉得对不起人家,现在他们正在向亲戚朋友借钱准备赔偿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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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 新人


    他砍他妈报过警的,有报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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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9:51 | 只看该作者
暗暗D做得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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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10:55 | 只看该作者
会砍人的精神病还会让他到处走? 我不相信。病历是可以造假的,日期随便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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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11:45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的有精神病,那么家长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是寻仇致死至少说明当时杀人者是有清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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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14:45 | 只看该作者
唉,想想在天朝
一切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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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19:1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谁不知道兴宁官场腐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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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21:50 | 只看该作者
都是一群社会渣滓,兴宁也就是这帮小混混搞得到处治安不好。死了就死了。不过兴宁公安局,检察院那些也不是好鸟,只要有钱就好办事。记得某个学校的一个学生,刚辍学的,后来组织社会人员返回学校入室抢劫,被抓了,准备判刑了,检察院的某些负责案件的竟然先来学校了解作案人的家庭背景,说什么有钱的话可以搞定,不判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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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09:52 | 只看该作者
天天到省长出入的大厅跪着,一家人排一字跪那里,就不信人家不理或者你也把他一家人什么什么了,然后你也说你是精神病就行了,有时候只能以暴制暴。和这种人走司法程序会给对方活活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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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8:0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诉说的好多本人觉得有好多不符的,这案我还是比较了解的。一,朱现在还关在看守所里,所谓出来是假的, ...
新人 发表于 10/22 14:58



    新人说的比较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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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20:03 | 只看该作者
你杀他家一个就没赔,两个就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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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8:49 | 只看该作者
照片看得有点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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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3:30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没错;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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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4:14 | 只看该作者
节哀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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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2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 新人


    楼主诉说的好多本人觉得有好多不符的,这案我还是比较了解的。一,朱现在还关在看守所里,所谓出来是假的,其实朱那时只是去庭芳医院看精神病,因为朱在看守所发作了,看守所怕出事才带他去看的。 二,朱他早几年就去梅州黄塘医院看过精神了,是因为他在平时就有发病,有次他发病还拿刀砍他妈,家里的门窗基本都是烂的,有病历可查。三,朱的爷爷都退休了差不多二十年了,当时是副局长,而且中风偏瘫有十年,基本生活都自理不了的,如果还有影响力那他就是神人了。朱的奶奶也是有二三十年的老糖尿病号,他们就一个儿子,所以朱的爸妈每个月不但要照顾他俩老人家还要给朱看精神病,他们的生活可想而知了,有人不信的可以去他家看看,他家住的还是以前的房改房。    本人为什么知的那么详细是因为他爸向我借钱,他们说朱再怎样可现在杀了人他们也觉得对不起人家,现在他们正在向亲戚朋友借钱准备赔偿人家。
一句话一句话来:
    朱他早几年就去梅州黄塘医院看过精神了,是因为他在平时就有发病,有次他发病还拿刀砍他妈,家里的门窗基本都是烂的,有病历可查。
    -----------不是有过精神病就可以免除所有责任的,,要看杀人那天他是否发病,要不,黑社会可以聘请一大帮有过郁郁症的人做杀手了,太可怕。。
   三,朱的爷爷都退休了差不多二十年了,当时是副局长,而且中风偏瘫有十年,基本生活都自理不了的,如果还有影响力那他就是神人了。朱的奶奶也是有二三十年的老糖尿病号,他们就一个儿子,所以朱的爸妈每个月不但要照顾他俩老人家还要给朱看精神病,他们的生活可想而知了,有人不信的可以去他家看看,他家住的还是以前的房改房。
--------------------呵呵,爸爸在银行,妈妈在烟草~~~说穷真的很忽悠哦~~
四,其实彭伟他也是几进宫的人,因为他吸毒打架被警察抓过几次,公安局有档可查,至于他和朱有没有什么仇那就不知了。
--------------------------------这个和朱某杀人没有任何联系。。
  朱某人杀人了,这是事实。。
  总之此案疑点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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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22:21 | 只看该作者
你杀他家一个就没赔,两个就赚了
hexuandong 发表于 2010/10/24 20:03



    现实社会...........建议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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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22:25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最关键的是那个精神病鉴定。是梅州市嘉康医院出的鉴定。这种案子,如果梅州市嘉康医院出的鉴定出来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没办法不依照程序办案啊。楼主客观点。理解你们的心情。但不要将事情想的太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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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23:27 | 只看该作者
你杀他家一个就没赔,两个就赚了 你也可以说是精神打击变成疯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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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23:28 | 只看该作者
天呀地呀如果这是真实情况那就天理不容,当官的也要拉去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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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00:17 | 只看该作者
精神病也要有人来管管,要不谁也想患个瞬间的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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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1:16 | 只看该作者
发到大的论坛上可能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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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 新人


  畜生!

杀人凶手于2010年9月8号就没在看守所了!受害者家属多次去检察院上访,一直无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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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2:08 | 只看该作者
买杀手把他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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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2:16 | 只看该作者
杀人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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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2:46 | 只看该作者
发大论坛去 ,同时告到党中央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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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3:28 | 只看该作者
青少年犯罪,,,,,对于双方家庭都是悲剧!!!凶手曾是我的学生,在校已是问题学生了,后来辍学了,变得更坏。听说死者也是挺“糙”的,否则也不会惹上这样的事。现在社会里有很多像这样的问题学生、问题青少年,他们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隐患,打架、吸粉、抢劫。。。。。。仅靠学校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试问我们的政府对此有重视过吗?其实可以学学香港啊,他们是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社工——来做这些工作的。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啊!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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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5:05 | 只看该作者
你们不要将事情想的太复杂了。。。事情本来就简单。很容易解决。。法律上精神病的人杀人,是不用负责的。这个是法律。是全国人大的事情,你要告还能告全国人大????。。关键就是这个是不是精神病人?楼主去行凶者家附近调查调查不就清楚了吗?还有就是关键的医学鉴定。。。这个鉴定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没有办法左右的。。所以尽量客观点解决问题。那些火上加油的,安得是那门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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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 新人


    15楼的
  看到你的信息
我有N个感慨啊
1.你!绝对是猪家的托
  你也不要给我们灌什么可怜汤了
2.有见过神经病那么拽的吗?
  带刀带马仔的
  就算是有神经病,还敢出来害人
   那猪的父母也忒不是东西了
   明知道不该放猪出来咬人
   还放出来
   那是不是罪该万死啊!
3.就算彭伟进过派出所又怎么样
   猪那畜生也不至于杀死人吧
   那按你老人家的说法
   是否进去过派出所被杀死都是没关系的?
4.猪杀人不愿意偿命,罢了
   但猪的父母还不愿意赔钱
   还使劲的讨价还价
   你妈的以为是菜市场买菜呀
   见过这样的东西吗?
5.法律的漏洞呀
  凭什么神经病杀死人就可以那么嚣张呀
   被一些猪狗钻了空子!

总结:中国那么多兵器你们不学,偏学剑;
   上剑不学学下剑;
   下剑招式那么多,你学醉剑;
   金剑你不学,去学银剑!
   终于,你练成了武林绝学:醉银剑!
   最后达到人剑合一的境界---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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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楼 lyd2345


   嘿嘿..这想法我也曾有过..(*^__^*)
  但是只能想想
现实操作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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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6:02 | 只看该作者
现实社会...........建议杀`
njr 发表于 2011/2/11 22:21



    哈哈哈。。如果法律同意的话
  老早就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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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6:06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最关键的是那个精神病鉴定。是梅州市嘉康医院出的鉴定。这种案子,如果梅州市嘉康医院出的鉴定出来了。 ...
常驻兴宁 发表于 2011/2/11 22:25



    梅州的司法鉴定是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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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6:06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最关键的是那个精神病鉴定。是梅州市嘉康医院出的鉴定。这种案子,如果梅州市嘉康医院出的鉴定出来了。 ...
常驻兴宁 发表于 2011/2/11 22:25



    梅州的司法鉴定是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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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6:11 | 只看该作者
朱畜生刺了好几刀,最后一刀是心脏
丧心病狂的猪狗
就算是有什么怨恨
已经刺了几刀还不能解恨吗
为什么还要最后一刀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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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6:30 | 只看该作者
什么世道 ?未杀人前是社会烂 仔。杀人后就变为狂鬼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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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21:06 | 只看该作者
坚决维护法律。如果亲属觉得冤,可以直接到省里去,纠缠个一年半载,天天到省长出入的大厅跪着,一家人排一 ...
Diana.chen 发表于 2010/10/19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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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21:16 | 只看该作者
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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