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发票专用章启用公告如下:
一、2011年2月1日起,领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启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不能使用财务章。
二、印制冠名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在下一次申请印制发票时应提供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发票专用章定点刻印社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
特此公告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