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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出《通知》,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710元(4.08元/小时)调整为每月850元(4.88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6.9元调整为8.3元。这次调整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共约2.5万企业职工和非全日制人员受惠。
这次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政府把我市上年度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职工平均工资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作为主要依据进行重点考虑,同时也参照了国际平均工资比例法和省内兄弟市的做法。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曹优生 钟锡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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