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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村组织书记、主任中招聘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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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梅州市委组织部、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中招聘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精神,近期在全市范围内从工作经验丰富、有突出贡献的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中招聘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兴宁市共3名。
    二、招聘方式
    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按程序招聘为事业编制人员。
    三、人选条件
    1、爱岗敬业,廉洁公道,不等不躁,长期在基层艰苦奋斗;
    2、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善于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3、工作认真,作风扎实,开拓进取,在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4、身体健康,男50周岁 (含50周岁) 以下、女45周岁 (含45周岁) 以下;
    5、具有高中(中专、中技)以上文化程度;
    6、连续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满三届。
    计算以上任职年限和年龄截至2010年10月31日。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任职期间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并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职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列入本次招录的人员范围。
    四、招聘程序
    1、报名推荐(11月29日至12月1日)。符合条件的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个人填写《招聘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报所在镇(街道)党(工)委。镇(街道)召开由全体镇(街道)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参加的民主推荐大会,民主推荐报考人选。所在镇(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从会议推荐得票靠前的人选中择优推荐1-2名,并在《招聘登记表》上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兴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时须提供近期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学历证书、村(居)干部任职证书或文件、获奖证书、计划生育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资格审查(12月2日至12月8日)。梅州、兴宁市委组织部和梅州、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梅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准考证。
    3、笔试(12月11日)。由梅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考场设在梅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笔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主要测试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能力。
    在笔试阶段,实行荣誉称号(奖励)奖分制。凡个人在担任村(居)干部以来获得县委、县政府和市直局级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奖励)或个人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期间所在村(居)集体获得县委、县政府和市直局级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奖励1分,获过两次(项)以上的,每获多一次(项)加0.2分,奖分最高不超过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和省直厅级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奖励2分,获过两次(项)以上的,每获多一次(项)加0.2分,奖分最高不超过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中直机关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奖励3分,获过两次(项)以上的,每获多一次(项)加0.2分,奖分最高不超过4分。
    笔试后,依照笔试成绩加奖励分的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按县(市、区)招聘名额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4面试(12月18日)。由梅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进行结构化面试,面试不指定考试用书,考场设在梅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5确定考察对象(12月19日)。按笔试成绩加奖励分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面试对象的综合成绩。由兴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招聘名额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
    6、公示和考察(12月20日至12月26日)。兴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公示考察对象。然后依程序进行考察、体检,征求纪检、计生等部门的意见。经考察、体检不适合招聘的可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7、办理聘用手续(12月31日前)。经考察和体检合格的人选,由兴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聘用,列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在本镇(街道)或本县(市、区)跨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继续留在本村任职。

附:



                                       中共兴宁市委组织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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