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290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多部门撑起校园“安全伞”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0/6 1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我市专门制定《梅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按照《细则》的规定,教育、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司法等部门依法共同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指标的应责令纠正。
  《细则》对校园保安力量、监控设备、保健教师以及心理辅导教师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细则》规定,所有学校必须配备2名以上保安人员及必要的防护装备,保安人员要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切实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学校要在校园大门、食堂等重要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公安部门联网;学校应当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同时,初级中学以上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咨询)室,配备专职的心理辅导老师,其他学校应配备兼职的心理辅导老师。
  学校安全教育不仅需要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细则》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伤害等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改善校园周边环境也是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细则》进一步强调,教育、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此外,《细则》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曹优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17110913号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11/27 04:15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