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根据《梅州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数量及名额分配 2010年公开选聘6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二、报名条件 1、30周岁(1980年10月1日后出生)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2周岁(1978年10月1日后出生)以下。 2、思想政治素质好,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农村工作能力;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身体健康。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因违法违纪正在调查处理的;其他不符合选聘条件的。 三、选聘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10月1日8:00时至15日18:00时止。 2、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等方式。报名须明确报考县(市、区)职位,并注明是否服从调配。 网上报名。点击进入梅州市人事人才网注册报名。报名时须在网上填写《梅州市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表》,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小一寸照片后确认报名结束。同时下载填写《梅州市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表》,并粘贴与上传电子照同底的照片。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谢玉英培训大楼五楼人社局管理股)。考生可登录梅州政府网、梅州党建网、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梅州市人事人才网下载填写《梅州市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表》,并粘贴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小一寸照片后,到兴宁市人才市场现场报名。
考生应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在任何一个环节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本次考试免收考务费。报名时,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初审 由梅州市、兴宁市委组织部,梅州市、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初审并确认。 (三)考试和资格复审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梅州市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 1、笔试。笔试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通过网上报名确认的考生请于2010年10月25日至29日登录梅州人事人才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现场报名考生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并提交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职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笔试成绩在梅州政府网、梅州党建网、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梅州市人事人才网上公布。笔试时间定于2010年10月31日上午9:00-11:00(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资格复审和面试。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选聘职位拟录用人数1:1.5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并进行资格复审。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选聘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公示 对体检合格者,在梅州政府网、梅州党建网、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梅州市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因体检、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并公示。 (六)聘用 公示期满后,由梅州市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再由兴宁市组织人事部门与选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村委会,按有关规定任职。 选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1个月未到岗的,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并公示。 (七)培训 以兴宁市为单位对选聘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四、选聘任职 1、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经过一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经年度考核合格,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五、选聘待遇和政策保障 1、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每月按本科生1100元、研究生以上13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报酬;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交通、通讯补助;每年年终考核合格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绩效报酬;有条件村可另发补贴。 2、参照兴宁乡镇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缴费标准及办法办理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在村任职2年且考核合格后,具备选调生条件的,经组织推荐,3年内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4、确定为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且考核合格后,3年内报考本省公务员及省直、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每年从县(市、区)、镇(街道)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职位中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满2年且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 6、市、县(市、区)、镇(街道)事业单位需补充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7、确定为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且考核合格后,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采用定向委培参加研究生考试,并签定毕业后到偏远山区工作3年以上协议的,经初试总分加10分后,成绩达到国家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作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正式录用(聘用)后试用期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9、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的,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合格后,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全额免除。 10、任职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城镇失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期满后3年内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3至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六、管理及服务 1、选聘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身份。 2、按自愿原则,户口可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迁至工作所在县(市、区)。 3、人事档案由兴宁市委组织部管理或兴宁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4、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工作期满后,因工作需要, 本人自愿,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5、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作为服务期满享受有关政策的依据。 6、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不享受相关政策。凡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因工作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聘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经梅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兴宁市组织人事部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享受相关政策,提出辞职的,三年内不得参加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选聘。 中共兴宁市委组织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