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支持被告公司变更保全标的的申请,既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充分体现了法院的担当和司法的“温度”。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李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兴宁法院依据实业公司的保全申请,依法以1972万余元为限冻结两被告相关银行账户。保全事项实施后,工程公司向兴宁法院反映,称被冻结账户是该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此时公司流动资金被冻结,将对公司纳税、缴纳社保、发放员工工资和正常经营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请求以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大额存单作为担保变更保全标的,向兴宁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针对工程公司的诉求,兴宁法院通过合议庭合议,在充分考量双方诉讼利益的基础上,对银行大额存单是否足以保障涉案债务的清偿、采取何种措施能够有效避免财产流失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和审查。本案保全标的额上千万元,考虑到工程公司已提供保全限额相当的大额存单作为担保,变更本案保全标的,既能保障实业公司涉案债权的实现,又能将保全行为对工程公司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因此,兴宁法院在向银行调查核实大额存单真实性后,同意工程公司提交的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大额存单作为担保,并及时作出准予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民事裁定,解除了对工程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实际冻结。 (吴浩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