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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据悉,这是全省人大系统首个专门就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作出的决定。 《决定》共十三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责、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作用发挥,以及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三方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沟通协作等;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收集证据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协助。根据庭审需要,行政机关负责勘验、监测、检测、鉴定、化验、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应当出庭作证。
据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决定》为加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诸多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挂上了“加速挡”,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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