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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弃车逃离 原来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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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4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少数车主、驾驶人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伪造、变造、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非法手段,逃避电子警察、卡口、测速设备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抓拍,随意违法、肇事逃逸甚至犯罪等活动,结果是大大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2018年4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力争依法查处一批涉牌违法车辆,打掉一批涉牌涉证的制假贩假牌证窝点,震慑一批有严重交通违法倾向的交通参与者。

2018年4月3日上午10时左右,交警岗中队民警在黄陂圩镇路段设点检查时,一辆悬挂粤MZT061号牌的小车见有警察查车,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弃车离开现场,经查,原来该车悬挂的粤MZT061号牌为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信息查询,没有粤MZT061小车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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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侦查中队于4月12日、16日先后受理了粤MX28XX小车(车主罗某锋)、粤MLE6XX小车(车主邹某)反映其机动车被他人套牌并在平远、普宁发生交通违法的报案,并将上述2辆小车及被套牌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关资料上传梅州交警支队,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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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4月1日至22日,共查扣涉牌涉证汽车27辆、三轮摩托车43辆、二轮摩托车890辆。

交警温馨提示:下来,交警部门将充分利用查缉布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并查处使用伪造变造号牌、假牌、套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对涉牌涉证车辆实施精准打击,坚决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并依法对驾驶人实行顶格处罚,绝不手软,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假牌、套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涉牌涉证车辆的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罚款5000元,并处拘留15日以下;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罚款5000元、记12分,并处拘留15日以下;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5000元、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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