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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旅行社分社,有哪些条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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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兴城张先生问:我想开设旅行社分社,有哪些条件和规定?

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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