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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协同公安民警,将社区服刑人员廖某押解至兴宁市看守所。这是兴宁市第二例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的案件。 2017年2月,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附加刑罚金一万六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判决生效后交由廖某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执行,但廖某一直未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兴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电话联系无果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走访了解,而廖某家人表示已与其失去联系。
鉴于廖某逾期一个多月未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且经多方查找仍失联的情况,2017年7月25日,兴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将判决材料退回审判法院,并于8月23日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审判法院于9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依法撤销罪犯廖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兴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裁定书后,廖某仍处于“失踪”状态,直至去年11月份才现身。廖某现身后表示认罪服法,但为时已晚。
兴宁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解释,判处缓刑并非无罪,不入狱不等于不受刑事处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执行方式,也是刑罚执行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的组成部分,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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