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你关于反映“兴宁市教师新村A区管理问题”的来信已收悉,我局通过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1、经查,教师新村A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未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规范物业管理工作。
2、针对教师新村A区业主反映违法建筑、私自霸占车位等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业主应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市综合管理局等单位投诉反映涉及治安管理等问题,并通过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一步选聘或者续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重新明确有关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建议镇、街道办对教师新村A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村居委予以协助和配合。并通过进一步加强与物管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从社会安全综合治理的角度,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