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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6年5月1日执行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文件第一条参保条件(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期至2016年4月。
你的母亲如是我市户籍且未按月缴纳社保的,参保人可携带二代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局一楼养老股1至6号窗口申请参保,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其年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在参保登记第二日后参保人可携带二代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我市社保局养老股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
依据现行政策,女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退休待遇。你的母亲在申请一次性缴费后,剩余缴费年限可按月缴纳。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退休待遇。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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