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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来信人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经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根据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1.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3.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4.在未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鉴于兴城东城路路口至兴东路文化广场红绿灯路段的道路交通实际,住建局未在该路段施划停车泊位。因此,基于该路段的实际情况,各位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如下停车规定:“允许在路边临时停车,但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同时应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在红绿灯路口50米范围内禁止停车。”
自2016年7月以来,兴宁市公安局开展交通秩序大整治及平安畅通街(路)创建活动,交警部门加大对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控力度,严查严管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确保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有序。在此,交警部门呼吁:敬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停车、规范停车,共同维护城区道路通行秩序和停车秩序。
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7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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