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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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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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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益华村村民谢某到水口镇计生办反映:其妻子薛某于2013年12月在兴宁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结扎,在2016年11月发生宫外孕并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粤东医院进行手术(根据其提供住院清单,总费用16191.38元,居民医保报销后自费1838.23元),要求镇计生办是否可以报销手术费中自费部分。
由于宫外孕和输卵管结扎手术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也不属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补助的项目。因此,按照规定我们不能给其支付手术费自费部分。
兴宁市水口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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