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由于我们没有收到此类补助标准的相关文件,因此我市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只能按粤府〔2016〕108号和兴市府〔2016〕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
2、您在信中提到的当年入伍时在兴田街道办事处开过会,当时兴宁的一把手二把手加武装部长都在,也承诺过按2倍发放,还在三楼签订过协议,因当时具体事宜(含您所签订的协议)我们并不清楚,因此麻烦您向相关部门(如兴田街道办事处或武装部)咨询。
3、关于补助金发放时间的问题,我们是在今年10月底才接到省府下达的文件,接到文件后我们已第一时间把做好的方案呈送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审批后方由市财政局拨款。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市民政局退伍办(电话:0753--3263601)。
兴宁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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