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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6次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彭旺贤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纯辉、袁水祥、刘忠平、刘卫星、罗干忠及委员共24人出席了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建元,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龙田镇、合水镇人大负责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分别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关于继续实施综合整治保护合水水库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关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分组进行认真的审议,并提出了相关审议意见。会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作出了《关于同意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宁江河重点堤围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BT协议回购方案财政专项补偿的议案〉的决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会议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有关辞职和任职事项。
(石战宇、彭立峰)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
(2009年12月25日兴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兴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1月27日至29日在兴城召开兴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大会的建议议程是:
一、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兴宁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及兴宁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兴宁市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兴宁市2010年预算草案,批准兴宁市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兴宁市2010年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选举;
八、其它。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09年12月25日兴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兴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1、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长助理,市纪委副书记;
2、在本市居住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梅州市五届人大代表;
3、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4、市人民法院代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5、市直局(含正局级公司、副局级局)以上单位的正职行政领导;
6、各镇党委书记、镇长(或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人大副主席,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
7、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以上的干部;
8、原市(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原市(县)政府、政协正职领导;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名单
(2009年12月25日兴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同意接受:
罗颖安同志辞去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李福泉同志辞去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夏思光同志辞去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李政访同志辞去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陈宁同志辞去兴宁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饶德威同志辞去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周福香同志辞去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2009年12月25日兴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陈志宁为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罗宇芳为兴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名单
(2009年12月25日兴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晓辉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
黄明仰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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