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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加强狂犬病防制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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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2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下发文:

各村(居)委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市政《关于加强犬类管理通告》精神,疫区内所有犬只必须全面扑杀,不得外卖或转移。黄岭村、水楼村、东风居委、大路村、大岭村、佛岭居委、洋岭居委、社区居委范围内所有犬只由各村村民于2016年3月24日前自行扑杀,3月25日后由街道办组织灭犬专业队捕杀,其它村养犬户必须自觉与所在村委会和街道畜牧站联系,对犬只进行狂犬病预防免疫注射。

1、群众拴养犬是为看家护院保护百姓财产,仅凭一只公文却要大量屠杀!请问市政府禽流感杀鸡,那发人瘟是不是要大量屠杀人?

2、我家辛苦饲养的鸡群一年三次先后被盗,报警无果等同于石沉大海。无奈饲养家犬后鸡群得以保障,请问政府机关百姓财产被盗又何作为?报警还不如一只家犬可靠!

3、屠杀群众看家护院的家犬,请问政府有无作调查所管辖的街道是不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3、政府此做法是否欠妥,易起民怨抵触?如家犬被屠杀而导致百姓财产蒙受被盗损失,请问由谁来为群众承担?

4、狗是人类的朋友,也为群众看家护院,大量屠杀百姓家饲养多年且有感情的家犬请问政府是否采取其它有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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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22:10 | 只看该作者

罗平:

经调查,因我街道黄岭村发生1例因人感染狂犬病死亡事件,经兴宁市疾控中心调查核定,方圆三公里内的宁中镇邻近村和我街道办的黄岭、水楼、大路、大岭、东风、佛岭、洋岭、宁新社区等8个村(居)委会范围被定为疫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和兴宁市府[2004]68号通告规定,疫区内所有犬只必须全面扑杀,不得外卖或转移。

由于狂犬病是致死性疾病,潜伏期最长可到19年,为切实加强狂犬病防制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街道办在2016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狂犬病防制的通告。疫区内犬只3月24日前由村民自行扑杀,3月25日后由市镇两级组织灭犬专业队捕杀,大岭村属疫区范围,希望得到你们的理解和支持配合。至于狂犬病的危害你可看宣传资料或到兴宁市疾控防治中心咨询了解。

                  宁新街道办事处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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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11:17 | 只看该作者
本人觉得有关部门的做法有点因噎废食。对于提出的问题不能一一解答, 没有保护到养狗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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