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镇(街道)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基本情况。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颁发的《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下称《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2014年11月19日联合印发的《转发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4〕1359号)。 《指导意见》中指出“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总体部署下,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制订切实可行的优化整合方案”。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于2015年3月30日印发了《关于整合县、镇(街道)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机编发〔2015〕17号),对此次优化整合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要求,要求中明确“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人员整合并入镇卫生院”。 2015年4月,市编办与卫生计生局组织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就此次优化整合工作到罗岗、坭陂、水口、叶塘、兴田等五个镇(街道)召集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卫生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等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调研。调研中各镇(街道)的相关人员提出不少意见建议,特别是人员整合问题。市编办和我局也将调研的情况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反映。市编办于2015年9月17日印发了《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整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但涉及人员的整合属改革后续工作,为确保人员整合工作既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和保障现有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又要使此次机构改革顺利完成,我局正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协调,因此具体的人员整合细化方案还在研究制订中。 二、关于你反映的问题。 (一)工作性质问题。《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明确此次优化整合的是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的整合,设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主要任务是原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保健职能整合而成,其主要任务在《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有详细说明。 心),将仍然从事原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岗位的工作。 (二)人员经费问题。《关于同意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批复》(兴机编〔2011〕14号)明确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全额拨款),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也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两者的机构性质是一致的,经费渠道都是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的。并非信访信中的“卫生院隶属县卫生部门集体所有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目前,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经费来源方面,虽然尚未完全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但人员经费已有所保障,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因医疗卫生工作性质不同,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需与工作绩效结合,与目前镇(街道)人口计生服务中心财政全额拨款有所不同。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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