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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按事业单位调资却不能按职称调,到底是什么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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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1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局9月11日的回复9月14号在网页看到了。

纺织工业公司是按兴宁县编制委员会兴编字【1989】40号文定为的正局级行政单位,于2002年机构改革。根据兴宁市委组织部兴组干函字【2002】244号文安排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所属人员按机关工资定薪,那时是不属事业单位;机关人员没有聘职称,而我一直负责统计专业岗位,这是当初有梅州市统计局和兴宁市统计局红印证明的。

2007年市政府十三届8次常务会议【2007】8号纪要,硬生生的把四大行政公司人员工资套改按事业执行,当时就提出我们这些专业干部要按职称套改,况且有的也按职称定薪,贵局可以心知肚明查查。我在体制内连续工龄43年、中级资格23年、股龄20年办理退休,所在单位一直是机关(按公务员岗位培训、考核、定薪)行政单位,后来说成是事业单位定薪,现在却什么都不是了?这样的回复要逼人走到那地步?(xnsf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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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16:32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来信中你要求按事业单位职称调资,你所在单位纺织工业公司已在2002年6月改革转制,纺织工业公司已不属于事业单位,你在2002年安排离岗退养,根据《关于印发<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兴人发〔2001〕37号)文件,离岗退养人员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同时你也未聘任为专业技术职称,所以不能按照职称调资。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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