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中庆: 你咨询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问题的信访件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派工作人员对此问题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5]1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在城乡居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50%比例补偿;年度累计超过6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120000元。如果参保人住院费用达到以上规定,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 关于其他的救助渠道,可咨询兴宁市民政局。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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