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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兴宁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兴宁市公安局兴南交警中队中队长吴×明因驾驶涉嫌被盗机动车,于5月11日被免职并呈报兴宁市纪委纪律处分。
2008年10月6日,车主卢某到兴宁市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报案,称其一辆号牌为粤BNR025的比亚迪牌小车被盗。当时,因卢某未能提供车辆行驶证和发动机号码等立案所需的资料,派出所民警对情况作了登记后没有正式立案。此后卢某一直外出工作,没有补充立案所需材料。今年4月4日15时许,事主卢某在兴宁市保健院门口见到一辆号牌为粤M32803的比亚迪轿车与自己被盗的车辆十分相似,于是便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其截停并报警。
接报后,兴宁市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查清吴×明驾驶的号牌为粤M32803的比亚迪轿车是卢某报失的小轿车。后经进一步查明,该车系何×英于2008年12月以抵债方式从他人手中购得,后一直由其妹夫罗某代为保管。2009年3月始,吴×明经常从罗某手中借用该车。
5月11日,兴宁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免去吴× 明兴南交警中队中队长职务,同时呈报兴宁市纪委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目前,兴宁警方正在进一步追查该车失盗经过,同时表示欢迎媒体和群众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753—3186370。
(记者涂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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