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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生:
你咨询大病医疗保险报销事宜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查:你舅舅是兴宁市气象局的职工,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
二、职工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为:被保险人住院时,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用:①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②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80000元)以下个人自付比例如下:参保人按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的比例报销。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为:被保险人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并且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付: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至35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
三、提到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适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即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自然年度内)累计达到18699元以上部分,方可由商业保险赔付,因为其舅舅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所以不能够享受其所说的“大病医疗保险”。
四、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2008年7月1日起增加冠心病特定病种门诊医疗报销范围。支付限额标准为40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
五、诊断标准及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诊断标准:
1、陈旧性心肌梗塞;
2、心脏手术后抗排斥治疗。
(二)所需提供材料:近年来的病历资料和多次心电图、心脏彩色B超、化验检查报告。
六、持以上检查报告,即可到我局医保股申请办理,参保人如还有其他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753-3250555。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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