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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村民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现请问:水口镇共寨村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布的事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们村民已经多次向水口镇人民政府反映该情况,但令我们村民感到遗憾的是水口镇人民政府一次又一次的忽悠百姓,一次又一次的推卸责任,根本就没有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难道村干部就可以无法无天吗?共寨村的村干部之所以敢跟老百姓对着干,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一个无能的镇政府,要么就有其它的利益关系。村干部不懂法,难道镇干部作为公务员也不懂法吗?难道连调查核实的时间都没有吗?反映问题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是法律赋予你们的义务。你们只会跟百姓打官腔,敷衍百姓,随便应付百姓。这样做只会失去政府的威信,失民心更伤了民意。毛泽东当年有句名言就是要让人民来监督这个政府,如果人民不能监督政府的话,那么就政亡人稀。
现 我们再一次恳请有关部门对水口镇共寨村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布的事项(每月财务)给予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对今年我村合作医疗款拿去做文化广场一事强烈要求共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由村民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真真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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