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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飞:
你的来信收悉,现就你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区域建造坟墓。《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粤民福(2007)42号、兴殡改字(2009)3号文件规定“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巡查,建民村上深塘(老虎塘)林地内有一村民正在修建坟墓,工作人员已责令其停工。
宁中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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