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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4/10/2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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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根据梅市府[2012]69号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因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先垫付现金,出院后持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收费收据的原件及本人邮政存折,在出院之后三个月之内到参保地的镇(街道)人社所办理报销申报手续。(2)市外就医住院总费用减去1000元起付金和自费部分,剩余费用按50%比例报销。(3)按政策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前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的部分后(2014年度为18699元)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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