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4/10/15 20:09
|
只看该作者
李小姐::
你反映的问题,经我队调查,情况如下:
2014年9月8日18时3分,接市局110指令:“石马圩镇街道发生一宗交通事故,请径南中队出警调查。”径南中队事故组民警接到指令后,快速出警,与报案人电话联系得知:“2014年9月8日11时左右,其丈夫陈某清驾驶自行车至石马圩镇仙马路段时,被一辆货车撞伤,现今在梅州市人民医院田家炳医院治疗”,同时还提供嫌疑肇事货车号牌及车主手机号码。办案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情况,即刻与车主取得联系,嫌疑肇事货车车主承认有此交通事故,于是办案民警要求肇事车主在事故现场等候调查。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事故车辆已驶离,在肇事车主现场指认下,事故现场路面留有两处血迹及金属擦地痕迹。现场勘察结束后,办案民警询问了解肇事车辆驾车人的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事故嫌疑车辆,办案民警在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的见证下,对事故嫌疑车辆进行痕迹检验比对,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对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比对结果无异议,并在痕迹检验报告书上签名撩指印确认。经办案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询问调查,对事故现场情况及所掌握的视频证据材料,确定了肇事车辆驾车人。
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4年10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