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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宏,祖籍兴宁市福兴镇神光村新彭屋,今年82岁。自2000年起随次子长期居住在惠州市惠城区,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依靠妻子和其他子女照料,长子彭某平居住在梅州市兴宁城区,未承担过照料责任。
因老家4间祖屋被政府征收,彭某宏委托长子彭某平配合政府测量尺寸,2013年12月4日,彭某平在未征得彭某宏的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擅自签署了编号为1250的“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用欺瞒的手段行驶了房屋的处分权,同时把置换后的房屋一半产权归入其家庭名下,此行为擅自改变彭某宏的房屋产权关系,违背了彭某宏选择“现金”补偿的征收意愿。
在家庭协商无效的情况下,2014年1月21日,彭某宏回到福兴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诉,在街道办的调解下,本着家和万事兴的原则,彭某宏以诚恳的态度将价值18.8万元的房屋产权以15万元的价格置换给彭某平,与彭某平签订了协议书。按此协议书,彭某平应在2014年4月21日付给彭某宏10万元,到2015年1月21日付5万元。到目前为止,在敦促下彭某平仅支付2万元,称此钱是给彭某宏治病的,以后不会再支付剩余的13万元,还对家人的敦促恶言相向或拒接电话。其行为违反协议约定,侵害彭某宏的财产权益,打击了其和家人的身心健康。
2014年7月,彭某宏再次回到福兴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向兴宁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彭某平履行付款义务。9月,经法庭调解,彭某宏再次作出让步,与彭某平达成履行付款义务的协议。但彭期平仍未履行,仍欠彭某宏祖屋补偿费13万元。
2014年9月17日,彭某宏接到村委工作人员彭某进的电话,称政府对新彭屋祠堂的拆迁补偿费,按分配原则分给彭某宏和妻子共约2.6万元,要求提供银行账号,于是彭某宏按要求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了彭某进,并声明不得将款付给其他人。9月27日,祠堂补偿款已全部分发完毕,彭某宏的却未到账。经电话确认,彭某进在彭某宏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擅自将彭某宏祠堂补偿款付给了彭某平,欺骗侵害了彭某宏的经济利益,有贪污受贿的嫌疑。 彭某平做为赡养人,不但未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还多次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彭某宏的财产权益。
彭某进做为村委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致使老年人彭某宏的经济权益受到损害,有贪污受贿的嫌疑。 彭某宏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前列腺等多种老年综合病,依靠药品和营养品维持生活,每日约需150元,养老金微薄,急需现钱保健养老治病。彭某宏为此提出申诉和检举,希望兴宁市政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督促福兴办事处要有行政作为,对彭某平和彭某进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在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彭某宏的祖屋补偿款13万元和祠堂补偿款2.6万元,共15.6万元。否则,将向上一级政府提出上访或诉讼。(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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