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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校长被检方恶劣控诉一案,本人也是辩护律师之一。
现就本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的系列疑点进行一一阐述:
疑点一:检方控诉被告受贿,而受贿金额却仅凭证人证词即拼凑上五万,与被告供述完全不符;
疑点二:检方所列入的受贿金额中存在部分不能认定为受贿的数额:被告正常履行职务,毫无受贿意图;
疑点三:检方控诉被告贪污,而所列的贪污金额能被证实的证据严重不足,同样仅凭证人证词即予以认定;
疑点四:同时,检方出示的证人证词及被告供词对几年前虚开的单据中的销售数量、金额出现惊人的一致!
同时,检方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行为:
一:如同楼主所述,我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法院未履行职责进行审查;
二:检方也同样没有作相关说明便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进行违规撤诉;
三:检方撤诉后未做不起诉决定便退回补充侦查,且侦查人员未予更换;
四:有证人坦言检方存在引诱其伪供的行为,要求其说出检方想听的话;
五:补充侦查结束后,检方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情况下便重新起诉;
声明:本人不是律师界的死磕派,没有理由为此而跟司法机关结梁子,所以对被告家属表示抱歉;同时,本人并非受人所托而进行公布,只是对该校长所蒙受的冤屈实在心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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