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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蜂蜜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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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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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3:10 | 只看该作者

我相信不只是我们期待这个社会能够在习大大的带领下开创真正的公平!铲除“不公平”,就从身边的事做起!就从这个如今被官僚彻底腐化的小学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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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6:1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是那毛三公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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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6:1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是那毛三公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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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7:05 | 只看该作者
习总说要改革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
司法如此无法、如此蛮横!土皇帝般的检察院和法院就是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硬骨头!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必须敢于得罪地方的土匪式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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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1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到案子中来:当时律师发现检察院存在非法取证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后,检察院这边马上得到消息并做出了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先行撤诉的违规诉讼行为,法院完全依照检察院的要求下达同意违规撤诉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全然不提律师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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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17:28 | 只看该作者
就法院所下达的违法《刑事裁定书》,律师也马上做出了上诉的回应,要求法院撤除该不合法的刑事裁定书:

但是这份上诉状却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同和回复...由此导致检察院的违规撤诉变得“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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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8:0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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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8:52 | 只看该作者
检察院的违规操作·····害人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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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8:55 | 只看该作者
当今社会还有如此的执法人员,官官相互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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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20:40 | 只看该作者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22 17:05
习总说要改革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
司法如此无法、如此蛮横!土皇帝般的检察院和法院就是司法制度改 ...

土匪式的检察院与法院串通办案,导致有理有据也不让说!这就是无奈的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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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08:1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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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1:30 | 只看该作者
该校长被检方恶劣控诉一案,本人也是辩护律师之一。
现就本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的系列疑点进行一一阐述:
疑点一:检方控诉被告受贿,而受贿金额却仅凭证人证词即拼凑上五万,与被告供述完全不符;
疑点二:检方所列入的受贿金额中存在部分不能认定为受贿的数额:被告正常履行职务,毫无受贿意图;

疑点三:检方控诉被告贪污,而所列的贪污金额能被证实的证据严重不足,同样仅凭证人证词即予以认定;
疑点四:同时,检方出示的证人证词及被告供词对几年前虚开的单据中的销售数量、金额出现惊人的一致!

同时,检方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行为:
一:如同楼主所述,我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法院未履行职责进行审查;
二:检方也同样没有作相关说明便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进行违规撤诉;
三:检方撤诉后未做不起诉决定便退回补充侦查,且侦查人员未予更换;
四:有证人坦言检方存在引诱其伪供的行为,要求其说出检方想听的话;
五:补充侦查结束后,检方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情况下便重新起诉;

声明:本人不是律师界的死磕派,没有理由为此而跟司法机关结梁子,所以对被告家属表示抱歉;同时,本人并非受人所托而进行公布,只是对该校长所蒙受的冤屈实在心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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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1:44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 发表于 2014/8/23 11:30
该校长被检方恶劣控诉一案,本人也是辩护律师之一。
现就本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的系列疑点进行一一阐述 ...

中国好律师!有您这段话足够了!感谢!
就是要让众人知道,这帖子的内容并未胡编乱造,楼主也并未胡搅蛮缠,检察院与法院违法办案是确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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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1:48 | 只看该作者
建议被告家属继续申诉,直至高院!届时如有需要咨询相关问题,鄙人将无条件予以支持!以表未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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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2:2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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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5:3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严惩那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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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8:2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很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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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9:39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你是一个真正的好律师,真正为人民百姓主持公道的好律师。我支持你,中国这个社会要多几个像你这样的律师,那么,类似这样的冤案就有主持公道你人站出来说句公道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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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9:44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请把你所知道的事实公布于天下,让这个冤案有重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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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01:41 | 只看该作者
当官的就是法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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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5:0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 发表于 2014/8/23 11:30
该校长被检方恶劣控诉一案,本人也是辩护律师之一。
现就本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的系列疑点进行一一阐述 ...

检察院威胁那校长不可以请那个律师,要和律师解除合约的做法行的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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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7:58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 发表于 2014/8/23 11:30
该校长被检方恶劣控诉一案,本人也是辩护律师之一。
现就本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的系列疑点进行一一阐述 ...

有正义感的律师 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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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8:00 | 只看该作者
对  要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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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8:01 | 只看该作者
xiaopingguo123 发表于 2014/8/24 15:09
检察院威胁那校长不可以请那个律师,要和律师解除合约的做法行的通吗?

估计只在兴宁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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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8:41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现实社会,校长为了职责敢于检举涂改单据明显贪污的出纳,是社会公认的错误吗?难道要学他们财会人员一样知情不报?不管贪污出纳涂改多么明显的单据一样入账推脱责任吗?财会人员的职责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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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8:44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校长为了学校利益全面发展集体开支,那些虚大虚开的单据有经手人证明人是校长个人所贪吗?为何真正的贪污出纳逍遥法外,集体利益的校长蒙冤服刑,公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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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8:47 | 只看该作者
检察人员有错在先,引诱被告自认其证。被告律师敢于指证颠倒的证据,实话实说,侦查人员恼怒强加罪名,硬说翻供,强迫自证,哪有被告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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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22:15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可敬.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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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3:45 | 只看该作者
检察院的所作所为完全针对该校长,说白了就是扯开架势往死里整:

1、先是深夜车轮式审讯,引诱校长按其提示照抄供词;

2、而后欺骗证人,说被告已全部供述,命令证人:签名即可!
3、尤其是对该校的三位伪供证人(杨贵祥、李红彬、杨清泉)进行刻意包庇:案卷提到需要另行处理的杨贵祥未见有被处理,甚至过上了不用上班白领工资的逍遥生活;而被同伙提拔为校长的杨清泉在学校会议上更是传达了检察院罗副检察长关于严禁学校老师上A8浏览、评论的指示!请问:这不是做贼心虚是什么?
4、据知情律师透露,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将校长的名字贴在公告栏,严令禁止任何人私自接触他,甚至连被告律师也无法接触!检察院这种将其视作有史以来“最大案犯”的“高台厚爱”未免太过了吧?
5、如今被告家属再次举报该贪污出纳,经过省检察院、梅州市检察院,辗转奔波最终还是打回至兴宁检察院受理,然而却得到了检察院更加无理的回复:“这个是纪委办的案子,纪委的领导比我们领导的官大,应该去找纪委!”。好,那就再问纪委,可纪委的同志却咬定这就是该由检察院受理的案子!——这难道不是怕被牵扯出更多办案黑幕而进行互相推诿吗?!


检察院一句“办案瑕疵”就想息事宁人,如此不公平的对待怎能让家属、让公众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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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6:0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不公平的待遇……老百姓是斗不过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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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6:0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不公平的待遇……老百姓是斗不过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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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6:41 | 只看该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25 13:45
检察院的所作所为完全针对该校长,说白了就是扯开架势往死里整:

1、先是深夜车轮式审讯,引诱校长按其 ...

检察院对待校长是“零容忍”甚至有意加重的态度,而对待杨贵祥这个真实的贪污出纳却是百般包庇!这还有公平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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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6:59 | 只看该作者
    校长真的屁股干净?全兴宁你官最大还是最富有,让那么多同事官员及兴宁和梅州的政法机关都不惜违法来冤枉你?杨贵祥何方神圣?能左右学校的那么多同事领导及整个兴宁的纪检、政法机关,还能操纵梅州中级法院?他有很大权力还是很有钱?不然那些政法纪检贪官们能为之而违法办案?别再糊弄我们网民的感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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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7:18 | 只看该作者
月色荷塘 发表于 2014/8/25 16:59
校长真的屁股干净?全兴宁你官最大还是最富有,让那么多同事官员及兴宁和梅州的政法机关都不惜违法来冤 ...

拜托这位网民请看清楚文字再回复吧!
诚然,该校长不能说没有任何过错。但我们控诉的并非杨贵祥有多大的能力将校长害成这样,而是检察院本身有错在先(违反诉讼规则)却不肯认错,非要将“澄清案情”定性为“翻供”、非要将仅有的几万元拼凑上十几万元!欲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校长的头上就引诱相关证人进行伪供,而为避免证人伪供的行为败露就必须极力包庇不让其再牵扯进来。如此才出现这等不公平的审讯及判决!
一个是真正将公款装入自己口袋的赌博鬼,一个是为改善学校环境到处走访募捐的好校长,这样的对比好不够明显吗?
前文均有楼主上传的真凭实据可查阅,何来糊弄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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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8:27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2013年10月25日,兴宁检察院把敢于指证侦查人员明显判错案,说出实话,三份证据诱其倒签的嫌疑人校长送兴宁看守所拘押,让校长在兴宁看守所遇上历史以来未有的先例,列入兴宁检察院历史判案以来最大的要案要犯,大门上贴上不准看守所的干警接触校长。一定要校长臣服于他们的权利下,他们的手段何等相像日本的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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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9:11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侦查徇私舞弊,泛用权力,以权谋私,官戚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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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9:13 | 只看该作者
月色荷塘 发表于 2014/8/25 16:59
校长真的屁股干净?全兴宁你官最大还是最富有,让那么多同事官员及兴宁和梅州的政法机关都不惜违法来冤 ...

这人都没仔细看帖  只是一厢情愿想表达自己的意思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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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9:19 | 只看该作者
hjgh 发表于 2014/8/25 19:11
兴宁检察侦查徇私舞弊,泛用权力,以权谋私,官戚相护。

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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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9:20 | 只看该作者
有巡视组就好了   希望事情有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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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9:23 | 只看该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25 13:45
检察院的所作所为完全针对该校长,说白了就是扯开架势往死里整:

1、先是深夜车轮式审讯,引诱校长按其 ...

黑暗到处有 兴宁是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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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9:1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本来就不公的,这个案情已了解,官字两个口,轻判重判全由他说,人都是怕死的,为了自己不受牵连把什么都推得干干净净这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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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9:1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本来就不公的,这个案情已了解,官字两个口,轻判重判全由他说,人都是怕死的,为了自己不受牵连把什么都推得干干净净这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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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0:09 | 只看该作者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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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0:10 | 只看该作者
不要放弃,去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反映试试,里面有“书记信箱”和“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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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2:51 | 只看该作者
1111111 发表于 2014/8/25 19:20
有巡视组就好了   希望事情有转机

今年广东首次统一公布了省委巡视组的联系方式,可惜这第四批巡视地方里面没有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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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3:5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renna 发表于 2014/8/26 10:10
不要放弃,去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反映试试,里面有“书记信箱”和“市长信箱”。

兴宁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了,官官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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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4:2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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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7:1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cxj214214 发表于 2014/8/26 11:56
再怎么诉求减刑,也双开是逃不了的。做校长是大大的**,做普通老师多好啊,你也碰不到那些钱,也不会被抓 ...

现在的老师很多都是那种势利眼,家长给点好处就对小孩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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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7:23 | 只看该作者
最新出台的规定明确了教师收礼即可开除!然而兴宁乡镇小学的这个巨贪出纳却仍然挂着空职白领工资,这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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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8: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出纳之前不是说已经被纪委处理过了吗?一个小小的出纳能贪多少啊?没达到巨贪的水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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