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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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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
自习大大上任以来,高举反腐利剑、建立廉洁政府的班子新策在大陆有序实施,狠抓作风建设、严惩违纪违法的运动蔚然成风。据统计,从首位被发现严重违纪的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到如今仍在接受调查的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副省级高官已逾二十多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也表明了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中国的反腐进程又掀起了一番新的高潮。然而,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以及反贪污贿赂的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如今声势浩荡的反腐行动中却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其代表人民的根本属性。“反腐反腐,越反越腐”的民众怨言也表现了对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所做反腐工作的严重不满。
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的负面新闻不断传出:有收取贪官钱财后不予立案起诉的暗箱操作,也有欺负弱势、违法办案的卑劣作风!其中后者所占的比例要远大于前者,毕竟在如今的大反腐形势下,“宁可抓错不肯放过”的创绩心态使之更愿意“既收灰又收白”。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笔者就曾亲身体验过弱势群体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那些事。
这又是一个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违规诉讼导致被告被过重判罚的刑事案件:被告是一个乡镇小学的校长,检方初次是以涉嫌受贿来进行控告的(受贿金额被东拼西凑凑成5万多元),第一封起诉书中还涉及到了十几万元非法收入(均是在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下“指导”被告签名和供述的),被告对检方提出的控诉不服,在开庭前便委托律师申请排除相关非法证据,但是一审法院竟以检方提出证据发生变化需重新侦查为由允许公诉机关先行撤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严格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需要重新侦查的,也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将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这是硬性规定,不能变通。而此案件中的检方重新侦查(侦查人员没有更换)两个多月内不但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反而将非法收入改为贪污进行重新起诉。同样按“规则”,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规则”第459条),而本案指控被告受贿的证据仍然是被告供述和原来的证人证言,这不是新的证据;至于原起诉未指控贪污只认定为非法所得的金额,亦是相同的事实,不是新的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是在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就再行起诉,这是严重地违反程序规定。
可想而知,在检察院违法办案骗取被告供述想要得到的证词,加之当地法院对检察院公诉的案件大多采取“照本宣科”式的审判后,该被告一审即被判处了11年的有期徒刑。仅凭检方非法引诱证人取得的证词即给予如此严重的判罚,且完全抹灭了被告的自首情节,当地的法院真是完全照着检察院的路子走啊!被告对如此野蛮的判决坚决不服提出上诉,经当地中级法院审定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给予减罚4年即判处7年的有期徒刑。
一审、二审法院在此案件中都不采纳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且不同意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于是便造就了又一大判决过重的刑案。当然,主要源头还是检察机关从中作祟,认定了被告就是想翻供,对他们的工作抱持一种抵抗的态度,于是便激起了办案领导(该领导恰巧又是被告仇人的亲戚)的怒火,从而才如此违法违规。
事情还没结束。被告平白无故蒙受如此严重的判罚,其亲属心中肯定是有苦难言的。在面对当地检察院和法院的“联合办案”,被告亲属无奈之余仍坚持要前去讨个说法,检察院的态度相当敷衍,其认为被告方控告的违法违规问题只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不可避免的瑕疵,不是什么大问题。一句办案瑕疵就得以搪塞,这种检察机关还能被称为人民检察院吗?
人民赋权是检察权的来源。即使是真的罪犯,也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其人权。但从上述这个真实案件来看,当地检察院的土匪作风已经完全将代表人民的根本属性抛之脑后,取而代之的是为求创收从而滥用检察权利、违法办案的卑劣作风!众多的冤假错案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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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6 20:32 | 只看该作者
可否请版主帮我重新排版?文章字体有大有小的看着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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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0:46 | 只看该作者
顶贴无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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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1:34 | 只看该作者
很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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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1:4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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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1:51 | 只看该作者
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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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3:0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随着中央反复力度的推进,检察院这块却成了反腐真空地带,国家花巨资养着他们不知为哪般,他们吃香的喝辣的,每个人都盘算着不久后将省管,每月工资高出几千元,,,,这样的单位,只要查,一查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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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08:3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哼~这就是所谓的人民检察院!?去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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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08:3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太没天理了,我们上天台吧

补充内容 (2014/7/7 09:01):
不对,上天台的应该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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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08:4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事实依据的话可以到上一级部门去反映,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掀起反腐倡廉之风。相信会有你满意的回复,也让那些贪脏枉法、徇私舞蹩的政法工作人员一个教训!从而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当官不为民,不如回家种翻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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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1:4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山高皇帝远的土皇帝一一某些检察院的某些人其实更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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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2:0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在偏远山区,你跟当地检察院有关系,贪再多也可以安心睡觉,因为检察院的说了算,他说你没事通过就通过,他说你不成就不成,关键看你会不会“做人”一一给好处!如果你是无权无钱的老佰姓,到了他们手里那就倒霉了。他们是不讲实事求是,不管对不对,检察院说了的就是“真理”这就是老佰姓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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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3:46 | 只看该作者
关注即是力量。希望楼主少用情绪化语言,多用事实做论据,这样大家会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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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20:50 | 只看该作者
哎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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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09:56 | 只看该作者
很多中小学校长都是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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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8:3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一群蛀虫,觉得自己是副检察长就没人会查他,等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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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8:3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的检察院才是大贪,一查一个准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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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5:1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冒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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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6:2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你不会跨地区抓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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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6:33 | 只看该作者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4/8/21 16:22
支持你不会跨地区抓捕吧!

不会的。就算会,我们也为正义而战!剑指“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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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23:4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人民性的人民检察院何在?值得让人民深思。国家花钱请了不为民的检察人员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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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6:2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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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0 22:4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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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0 23:18 | 只看该作者
公、检、法、三个执法部门都是腐败的温床,如果习总的反腐风暴能够刮到基层的话,像兴宁的公、检、法、也是兔子的尾巴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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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 00:09 | 只看该作者
严惩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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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 08:46 | 只看该作者
国家都是党的
人民性=做做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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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 13:5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院为了所谓目的,利用职位之便,为亲戚谋取报复敢于捡举下属校长,不惜伪造证据,压迫正义校长,造成一个一心为学校行使正义校长含冤服刑,一个长期在职任贪出纳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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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 09:1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院把校长妻子举报到省检,市检,市纪秀指认杨贵祥严重贪污铁证压案不查,甚至多次阻挡,吓唬律师同案中证人。徇私枉法恶果使涉及到正义之人人人自危,相互猜忌,最终人人相互袒护,刻意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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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 12:0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头贪反贪,再者公检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知法犯法,比黑社会还黑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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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 14:07 | 只看该作者
拆迁困难户 发表于 2015/5/1 08:46
国家都是党的
人民性=做做梦吧

人民有所呼,改革才有所应。要是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管理不再表达任何不满和对改变的期盼,那么这个国家就真的是无望了。人民,也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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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 14:20 | 只看该作者
如今大力提倡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到底如何,还需由人民来评判。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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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 18:1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很严重,部队都开刀了,检察院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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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 07:5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维权路,决心硬,反贪污,反压迫,反欺善,反包庇,反造假,反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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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07:5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执法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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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1:54 | 只看该作者
他们都是找中间商,领工程的出面,通过间接SH影响办案。而且无人监督,自以为是。因该要加强监督和举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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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3:1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正义之音多了,腐败才能如同过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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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3:3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beckxn 发表于 2015/5/4 11:54
他们都是找中间商,领工程的出面,通过间接SH影响办案。而且无人监督,自以为是。因该要加强监督和举报啊!

司法掮客联合蓄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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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09:3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强迫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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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09:1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院以法形式来压制,强迫正义成犯罪,是人性权利缺失,法律提昌保障人权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处罚没有享有自由权的人的责任,就是专制,面对监用自由权负有责任者的放纵和包庇,就是徇私枉法,校长举报出纳杨贵祥是维护正义,出纳是为一已私利报复敢于检举其而告密,出纳杨贵祥真正贪腐败道德,兴宁检察院放纵同包庇真正贪腐出纳杨贵祥,严重惩罚维护正义校长,就是宣传反腐负面材料,会使人人自危相互猜凝的阴暗效应,如果正义与非正义,合法与非合法,都淹没在集体沉默中就是没有正义感,没有责任感校长敢于检举出纳杨贵祥其任意贪污,难道是兴宁检察院引导吸引别有用心之人为了争权夺利而践踏正义的棋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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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6 15:58 | 只看该作者
自由与任性
法律赋予人民的自由,不应被这些黑暗的公检法“任性”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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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08:4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当合法人权自由和言论自由受不合法权力强制压迫时,任何有道德正义人员起来强烈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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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8 08:1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XX院恶意迫害正义校长,徇私包庇任意贪污出纳,引诱证人不惜伪造证据,暗害联合成权钱利益腐败。踩着原校长冤案封官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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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8 08:4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事实指责兴宁检察院错误为何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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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9 07:5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院把全国反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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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08:5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坚持抗议,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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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07:4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依法抗议兴宁检察院真实以公报复敢于抗争正义之人,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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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1 11:13 | 只看该作者
人民政府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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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09: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昔日检举下属出纳杨贵祥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反被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联络兴宁检察院官员亲属压迫成兴宁检察院所办最典型贪污犯,申诉冤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媒体还不敢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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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6:1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允许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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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20: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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