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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
你诉“小区内噪音扰民”的函件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派人进行调查了解,现将答复如下: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物业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对你所诉的业主进行了规劝,并要求其停止这种不当行为,消除对相邻业主的影响。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九号小区目前还未成立有业主大会,建议你们小区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争取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与支持,形成业主与物业管理齐抓共管,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卫生,避免扰民情况。我局下来也会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力度,督促物业管理处加强小区管理的同时,多与业主沟通,共同搞好小区的环境卫生,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给居民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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