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公(治)字[2004]265号《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毕业生户口迁移中的第五款规定: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率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同时附上本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非转农”需提交的审批材料有:1、本人申请;2、村委会证明(村民小组签名);3、镇政府同意并出具证明;4、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
申请人带齐上述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受理,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