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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是2007年9月的事了.再就是那件是通过法院审判的,双方都请了律师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庭长 黄云明:现在作为原告方他无法来取得这个证据,作为学校他也无法来证实,这个蚊虫不是学校的蚊虫所叮咬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考虑到学校就要负有管理监护的职责。
记者:学校方提出了疑问,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你都没有足够的证据上说和我有关系,凭什么叫我赔偿呢?
答:因为作为学校来讲,在监护管理方面缺乏,确实有一点(疏忽),在管理上有一点松散,比如小孩蚊帐这方面有证据了,蚊帐没有给他挂上,这个是有存在的,再一个纱窗,在硬件设施上纱窗也没有管好,有破旧的现象,那我们从这一点来考虑到,学校适当地给点经济补偿。
2007年7月10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周龙俊儿子就读学校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酌情赔偿周龙俊夫妻经济损失5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在,周龙俊夫妻已经收到儿子就读学校赔偿的50000元。
...在这上面也说到学生无法挂上蚊帐是和老师学校反映了的,不过学校老师没重视没处理,确实是有管理的失责.
一条人命也不是50000能换回的,管理松散是莫须有的罪名吗?学校管理不好,应一定责任很正常.
你说商店和交通部门,那我举二个例子,有人在银行门口因为地上有水,摔倒在地,不是一样银行有责任.交通部门修路过程中,材料放到路边了,引起事故,不是一样交通部门要负责,?这和弱势强势有关吗?
真正可悲的是学校不是通过这事反省自身的问题,反而这么多老师说成是教育的悲剧,这才真正是中国教育的可悲,一个中学生的人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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