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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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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文:看完中央二台经济与法的一个节目《都是蚊子惹的祸》,我感慨良多。    
一个学生因为可能是蚊子叮咬而得了乙脑,治疗无效而死亡。对于一个花季少年的不幸,我深表同情。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
家长找学校索赔5万,为什么呢?
说是学校蚊子咬的,当时我还以为是学校专门培育的蚊子给咬的呢,后来才发觉不是。
学校说你在家里得了病怎么说是学校的蚊子咬的呢?
然后家长找学生来证明是学校的蚊子给咬的,学校也找学生来证明不是。
然后家长说是因为学校没有及时发给蚊帐,没有发给钉子和锤子,致使孩子被咬。
但同宿舍的孩子都挂着蚊帐呢,我想不明白老师怎么会单单不给他挂呢?
学校的解释是孩子自己不原意挂,嫌憋气。学生说是上铺没有办法挂。
然后家长起诉学校,最后学校为了不知道是哪里来的蚊子赔了5万元。
对于这个家庭的不幸,我很同情,但对于教育的不幸,我更想哭。
家长不能提供孩子是在学校被蚊子叮咬的证据,但学校最终败诉。
根据这个判决推理下去,那么家长状告社会上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个单位都会胜诉。
但我想他状告任何一个人或单位都将成为一种笑话,唯独状告学校不是。
这是其一;
退一步讲,即便就是在学校被蚊子叮咬的,学校就一定要赔偿的话,那么如果你在商店上被蚊子咬了,商店要赔偿,马路上被咬了,交通局要赔偿。
我不知道商店或者交通局会不会赔偿。
这是其二;
在证据不清或者说根本没有证据,仅仅凭借一个学生说,老师没有给孩子提供锤子和钉子,(对于这一点学校并不承认,因为其他学生都挂上了)
学校就因为管理松散等莫须有的罪名赔偿5万元,这锤子和钉子的代价也太大了。
如果这个学生在法院被叮咬了,法院会这样判吗?
这是其三。
学校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中国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周六学生溺水身亡,学校还要赔偿,因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的责任(也是中央台播出的节目)。呜呼哀哉,我无话可说。
日本学校组织学生去游泳,结果有个学生溺水身亡,丧事结束后,家长到学校给校长深深鞠了一躬,说:“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
中国人很是惊讶,问日本人:“你们为什么不状告学校呢?”日本人也很惊讶地问:“为什么要告学校呢?孩子也不是学校谋杀的,他们也很难过。”我不知道这个日本人听到这个蚊子的故事,会是什么表情。
许多人说现在学校就知道分数,什么活动也不搞了。孩子除了念书,什么也不会了。
是的,事实是这样的,但学校为什么不搞活动了,还不都是家长、社会、媒体给逼的!
现在体育课,稍微有点危险的活动都不做了,为什么?惹不起亲爱的家长啊。
就让社会,家长,媒体都来惯着这群小皇帝吧,大家都拿学校老师来撒撒气吧。教育有什么办法,忍气吞声吧。
如果你身体不太好,先不要到医院,你最好坚持走到学校门口,然后晕倒在校门口,先把医药费赚出来。
现在你连学校门口都不用去了,你就说是学校飞出来的蚊子叮了你,才得了病,学校照样赔偿你。
我不知道媒体为什么对报道这类学校的新闻乐此不疲,我想大概是因为学校、老师毫无还手之力吧。
学校最终输给了蚊子,中国的教育连一个蚊子都不如!
是笑话,中央台煞有其事的报道的。
是新闻,类似的事情经常看到的。
我想说,这是悲哀!教育的悲哀,国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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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21:03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这是2007年9月的事了.再就是那件是通过法院审判的,双方都请了律师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庭长 黄云明:现在作为原告方他无法来取得这个证据,作为学校他也无法来证实,这个蚊虫不是学校的蚊虫所叮咬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考虑到学校就要负有管理监护的职责。

  记者:学校方提出了疑问,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你都没有足够的证据上说和我有关系,凭什么叫我赔偿呢?

  答:因为作为学校来讲,在监护管理方面缺乏,确实有一点(疏忽),在管理上有一点松散,比如小孩蚊帐这方面有证据了,蚊帐没有给他挂上,这个是有存在的,再一个纱窗,在硬件设施上纱窗也没有管好,有破旧的现象,那我们从这一点来考虑到,学校适当地给点经济补偿。

  2007年7月10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周龙俊儿子就读学校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酌情赔偿周龙俊夫妻经济损失5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在,周龙俊夫妻已经收到儿子就读学校赔偿的50000元。
...在这上面也说到学生无法挂上蚊帐是和老师学校反映了的,不过学校老师没重视没处理,确实是有管理的失责.
一条人命也不是50000能换回的,管理松散是莫须有的罪名吗?学校管理不好,应一定责任很正常.
你说商店和交通部门,那我举二个例子,有人在银行门口因为地上有水,摔倒在地,不是一样银行有责任.交通部门修路过程中,材料放到路边了,引起事故,不是一样交通部门要负责,?这和弱势强势有关吗?
真正可悲的是学校不是通过这事反省自身的问题,反而这么多老师说成是教育的悲剧,这才真正是中国教育的可悲,一个中学生的人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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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21:06 | 只看该作者
然后家长起诉学校,最后学校为了不知道是哪里来的蚊子赔了5万元。
对于这个家庭的不幸,我很同情,但对于教育的不幸,我更想哭。
家长不能提供孩子是在学校被蚊子叮咬的证据,但学校最终败诉。
根据这个判决推理下去,那么家长状告社会上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个单位都会胜诉。
但我想他状告任何一个人或单位都将成为一种笑话,唯独状告学校不是。
这是其一;
退一步讲,即便就是在学校被蚊子叮咬的,学校就一定要赔偿的话,那么如果你在商店上被蚊子咬了,商店要赔偿,马路上被咬了,交通局要赔偿。
我不知道商店或者交通局会不会赔偿。

...一个老师竟引用了这样的推断算不算是教育的悲剧呢?这也是笑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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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22:0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极少数家长为了个人利益而欺压学校,是对教育的污蔑,以后,谁还敢去学校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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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09:2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学校可以拆了。。压根就不需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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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09:3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教育、兴宁的教育就是这样给搞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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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09:50 | 只看该作者
老师和学校就是唐僧肉!那个阿猫阿狗不高兴,都可以扑上来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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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0:03 | 只看该作者
中学生长期住校,手上面上都是蚊子咬的包,老师看不到算了;学生和学校老师反映蚊子多,没锤子挂不了蚊帐,老师知道后又没反应.我想问下学校的宿舍管理管的什么?谁敢说学生的发病和学校的管理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学生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法院只是让学校应承担的一部份责任.
上面说也说了周6学生游泳死了,也让学校负责.那我也问下,兴宁也差不多年年有学生溺水的,不要说周6,就是放学后,包括罗岗前几年提早放学的,又有那个学校给了钱家长?举个数字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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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1:24 | 只看该作者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中国法官素质的低下,中国法律环境是权大于法,本案法官根本无依据判学校赔偿,只不过是法官为安抚原告而强判学校赔偿。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怎么可以折中处理呢?这样的法官在法制完善的资本主义国家肯定得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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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1:26 | 只看该作者
hellfire 发表于 2014/4/22 09:30
中国的教育、兴宁的教育就是这样给搞垮的!

这不是教育的问题,这是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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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1:49 | 只看该作者
十多年前,亲眼所见,有位年轻老师因为学生调皮,气愤不过打了学生一巴掌。然后家长把一家人的药费单拿来了,说因为孙子被打了,老人家气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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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2:07 | 只看该作者
pp1354917 发表于 2014/4/22 10:03
中学生长期住校,手上面上都是蚊子咬的包,老师看不到算了;学生和学校老师反映蚊子多,没锤子挂不了蚊帐,老师 ...

“谁主张,谁举证”。居然原告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是学生是在学校感染疾病,怎能让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这部分责任从何而来?学校的防蚊措施做得不好也不代表就是学校的蚊子导致学生犯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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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3:30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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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4:57 | 只看该作者
唉,老师啊老师,我儿子有一天说他长大后要当一名老师,我马上给他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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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4:58 | 只看该作者
同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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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4:59 | 只看该作者
我更惨,我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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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6:16 | 只看该作者
zhgd520 发表于 2014/4/22 12:07
“谁主张,谁举证”。居然原告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是学生是在学校感染疾病,怎能让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这部分 ...

就算找出了那只蚊子.是不是又要主张举证出学校和蚊子的从属关系呢?要不学校又会说那只蚊子又不是学校买下养的宠物是吧.
就像楼主所说的一个蚊子从学校路过咬了人就要学校负责,那蚊子还从地球路过呢,让地球来负责好不好?
就算你也承认学校的管理有问题吧,逻辑上不能否认学生的死和学校的管理有关,...那么学校应对这学生的死负什么责任呢?对家长说句:学校也不想看到这事发生就完了?然后等下一个学生再出现这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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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6:20 | 只看该作者
普通人家 发表于 2014/4/22 14:59
我更惨,我是老百姓

所以那学生得白死.虽然事后老师还是老师,校长还是校长.,..这5万虽然也是国家出的钱,但不出的话,用到老师的福利待遇上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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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7:1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老师可以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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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7:16 | 只看该作者
老师是太阳底下最有光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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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8: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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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8:24 | 只看该作者
pp1354917 发表于 2014/4/22 16:16
就算找出了那只蚊子.是不是又要主张举证出学校和蚊子的从属关系呢?要不学校又会说那只蚊子又不是学校买下 ...

你先了解一下“谁主张,谁举证”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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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9:02 | 只看该作者
pp1354917 发表于 2014/4/22 16:16
就算找出了那只蚊子.是不是又要主张举证出学校和蚊子的从属关系呢?要不学校又会说那只蚊子又不是学校买下 ...

你没理解懂,根本不是哪只蚊子的问题,而是原告不能证明学生就是在学校染病。如果学生是在自己家或者学校以外的地方染病,而判学校担责并赔偿就属于误判了,不管这个承担的责任是大还是小。 学校的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可以给予处罚,而不是让学校赔偿原告,这是法律原则的问题。为什么我国有那么多冤假错案,就是在这个节骨眼上搞不清楚。 所以后来才会疑罪从无的说法,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的精神是宁纵勿枉,而不是宁枉勿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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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21:20 | 只看该作者
zhgd520 发表于 2014/4/22 18:24
你先了解一下“谁主张,谁举证”再说吧

举证责任倒置行吗?比如医疗中的,让医院举证他们的诊断是合理的.这也很多,这样也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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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21: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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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21:30 | 只看该作者
zhgd520 发表于 2014/4/22 19:02
你没理解懂,根本不是哪只蚊子的问题,而是原告不能证明学生就是在学校染病。如果学生是在自己家或者学校 ...

如果是法律的问题也是法律的悲哀吧,也不是教育的悲哀...
.这官司不是和法院打的,而是和学生家长打.学校再怎弱势我也觉得应比那案例中的学生家长强势十倍.,,,,这样的话,又那来的法院啊社会啊欺负弱势的教育.
再说法院在当中并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又有什么理由帮着更弱势和学生家长个体来为难学校这种单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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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21:44 | 只看该作者
zhgd520 发表于 2014/4/22 12:07
“谁主张,谁举证”。居然原告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是学生是在学校感染疾病,怎能让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这部分 ...

案例中,同校学生也做了证明死者在校其间手上,身上有常有大量蚊子咬的包,学生也和老师反映了事情;医生也证明了死者和蚊子咬的有直接关系.这本身也算是举证了.
学校主张不是学校的蚊子咬死的,就应是学校举证学校的蚊子全部是无毒,或死者的死因不是因蚊子咬造成的吧.
对了我也不是专修法律的,也没想帮法院说话.还是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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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22:03 | 只看该作者
pp1354917 发表于 2014/4/22 21:20
举证责任倒置行吗?比如医疗中的,让医院举证他们的诊断是合理的.这也很多,这样也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吧

举证责任倒置就和疑罪从无相违背了,因为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可以举证的,一旦不能提供证据会被判刑,那就很可能造成冤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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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22:12 | 只看该作者
pp1354917 发表于 2014/4/22 21:30
如果是法律的问题也是法律的悲哀吧,也不是教育的悲哀...
.这官司不是和法院打的,而是和学生家长打.学校 ...

彭宇案中,法院和原告也没什么利益关系,法官不也一样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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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09:27 | 只看该作者
zhgd520 发表于 2014/4/22 22:12
彭宇案中,法院和原告也没什么利益关系,法官不也一样瞎判。

真的是瞎判吗?现在回过头再去网上查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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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09:31 | 只看该作者
zhgd520 发表于 2014/4/22 22:03
举证责任倒置就和疑罪从无相违背了,因为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可以举证的,一旦不能提供证据会被判刑,那就很 ...

你知道就好。在这事中,学生和医生的证言就是间接的证据了。如果你真要找出那个蚊子,那就应是新的主张了。那首先就要你自己证明你学校的是蚊子是无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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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09:34 | 只看该作者
zhgd520 发表于 2014/4/22 22:12
彭宇案中,法院和原告也没什么利益关系,法官不也一样瞎判。

彭宇真的是清白的吗?过了这么久,你再去网上查下吧,看到底真相是什么吧。看下国内道德的缺失到底是彭宇造成(或者记者)还是那法官造成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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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09: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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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06:59 | 只看该作者
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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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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