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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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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0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屋赠与人已去世,尚未过户但已进行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日前,梅江区城北镇的曾女士向本栏反映,她曾遭遇这种情况而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希望通过现身说法,让更多人了解这一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弟赠姐房屋产权
  未办换证弟去世
  2008年3月3日,梅江区城北镇的曾女士与弟弟曾先生到梅州市公证处进行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曾先生自愿将位于梅江区城北镇古洲一村洋文公 路边一面积为170多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永远无偿赠与姐姐曾女士所有,曾女士自愿接受此赠与,并同意该房屋继续允许曾先生居住、使用,受赠人可凭赠与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的登记换证手续,赠与人绝不反悔; 赠与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约定不可撤销。然而,由于丈夫和子女都在美国生活,曾女士已取得“绿卡”,并未回梅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的登记权属人仍为曾先生。2009年4月,曾先生意外死亡,曾女士无法再办理过户手续。弟弟已离异,留下女儿小恩,为照顾她,曾女士一直在那房子里居住。
  担心房产他人得
  与侄女对簿公堂
  “由于弟弟长期患有肝病,没有经济能力,他平时的生活费连同这房子都是我出的钱。这个情况村里人都知道。弟弟与第三任妻子离婚乃至去世后,其女儿小恩一直由我抚养,直到去年她母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她接走。”曾女士拿着不少村民签名并按有手印的证明材料向记者介绍道,弟弟曾有过3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两个女儿,但离婚时已做出了相应补偿,两个女儿也表示愿意放弃继承父亲房屋,与第二任妻子也无经济纠葛,与第三任妻子肖女士已离婚,育有一女儿小恩。小恩今年才9岁,曾女士担心小恩继承的房产会被其母用作它途。为此,曾女士与小恩打起了官司,法院判决房屋由小恩继承,曾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赠与财产需办登记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争议房屋的产权有无转移的问题。虽然曾先生与曾女士订立了《赠与合同》,约定曾先生自愿将该房屋永远无偿赠与曾女士所有,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院认定虽曾先生与曾女士订了 《赠与合同》,但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房屋的权属人仍为曾先生。曾先生已去世,再加上与第一任妻子共同育有的两个女儿表示愿意放弃继承父亲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屋应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小恩继承。为此,法院驳回曾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终审判决已经下来了,是自己的疏忽造成今天的后果。”曾女士说,现在她只想通过自己的事例,让更多人了解房屋赠与的法律效应。她建议,房屋赠与在公证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更好地维权。
  (严海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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