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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起诉高铁要退29元 不满收费标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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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0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不满高铁公司的收费标准,深圳律师朱运德将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判令高铁公司向其退回广深港客运专线中深圳北至广州南段多收的车票费用29元。
  但随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诉求对象实为火车票定价机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昨日该律师又提出上诉,并称此前法院不予受理“理由与事实不符,荒谬至极”。
  广深港高铁定价有点高
  该律师说,目前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现在高铁定价比较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告诉本报记者说,因工作原因,他需经常往返于深圳、广州和长沙三地,也多次乘坐广深港客运专线从深圳北站至广州南站。但是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票价问题的复函》(计价管19971068号)的规定,运行速度达到每小时110公里以上的动车组列车软座票价基准价为二等座车0.2805元,可上下浮动10%,因此,普通动车组二等座每公里的票价最高不超过0.31元。
  其次,广深港高铁作为武广高铁的延长线,应当依据武广高铁的定价标准定价。现运行的武广高铁全长1068.6公里,每公里的票价约为0.435元,如果执行武广高铁同样的价格标准,广深港高铁广深段二等座票价应该为46元左右,比武广高铁高出了29元。
  朱运德说,广深港高铁属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产品,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现在被上诉人以高出政府指导价两倍多的价格定价,不仅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此前他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返还多收取的票价29元。
  为何不受理我的诉讼?
  随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上诉人的诉求对象为火车票定价机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但是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已经明确表示,就是因为被上诉人违反国家火车票定价机制,未按照政府指导价定价,并要求被上诉人退回违法多收的车票费29元。上诉人的诉求自始至终都是针对被上诉人的违法定价,而并非我国火车票的定价机制,因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实为荒谬的托词。
  朱律师说,他将坚持到底来打这场官司,因为这涉及到众多消费者的权益问题,所以在这一问题上“较真”是值得的。此外,他还说,“我在2013年1月10日前往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而该院接受立案材料后于2013年3月29日才做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但在上诉人的再三催问下,才于2013年3月29日做出该民事裁定书,无故拖延了近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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