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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要求,下发了关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850元调整为每月101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8.3元调整为10元。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此前,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已发出通知调整了我省2013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调整类区与调整标准。我市属省定四类地区,提高幅度为19%,调整后月工资标准为101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调整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占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成,较符合我市各方实际,适用于梅州市境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与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此执行。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也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构成以外的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高温天气津贴和社保单位缴费等各种福利待遇。社保缴费分为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两大部分,属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是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支付。近几年来,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包含了社保职工个人缴费这方面的内容。
(严海苑 钟锡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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