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既害人又害己。但就是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2月25日凌晨,驾驶人凌X强醉酒后驾驶闽JK739X号牌小型轿车肇事被交警径南中队查获,经兴宁市公安局批准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2月25日凌晨0时30分,凌某强(男,18岁,兴宁市合水镇中官村人)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JK739X号牌小型轿车从兴城往坭陂镇方向行驶,行至205国道洋里圆盘时,因醉酒后操作不当,碰撞洋里圆盘,造成闽JK379X号牌小型轿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依照程序规定对驾驶人凌某强进行酒精吹气检测,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随即办案民警将凌某强带至兴宁市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液样本,送往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径南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凌某强以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凌某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经兴宁市公安局批准,依法对凌某强进行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胡伟煌 罗木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