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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拆迁有利益集团专门雇人来论坛叫嚣,城南人们不怕你们,支持你们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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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0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城南拆迁有利益集团专门雇人来论坛叫嚣,城南人们不怕你们,我们城南以外的人包括中央政府看你们怎么表演,小心不要给网络曝光了,新政不会容忍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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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09:26 | 只看该作者
哪个鸟人敢这么嚣张,有种站出来,大伙一人一口水都能把这狗日的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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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09:56 | 只看该作者
有利益关系才会和群众叫板,普通会员是不会发表这些言论的,看得出也就是那几条在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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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0: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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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0:06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一个城北的,比如拆我家的瓦房,我可以最优惠给政府,比如我家100平瓦房,谁拆就补我底层100平,二楼100平,三楼100平,四楼至30楼归你,没这实力别拆我家房子,死远点。。。。那些社保就不要了。。。。。不过征收我家的田地又不一样了,不要政府一分钱,每亩只要每月给1000元,外加一年2000斤大米,小菜猪肉不要了,给不了死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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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0:16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一个城北的,比如拆我家的瓦房,我可以最优惠给政府,比如我家100平瓦房,谁拆就补我底层100平,二楼10 ...
坏蛋 发表于 2012/12/19 10:06



   如果每家每户都跟你一样的观点的话,全中国的城市都回到旧社会时代的样子,你希望那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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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0:32 | 只看该作者
每个人都有他被征收意见,征收者应该尽量去满足,不能对百姓动用你习以为常的做法,你的全力也是人民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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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0:35 | 只看该作者
城南现在到底是怎么回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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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0: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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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0:46 | 只看该作者
城南现在到底是怎么回事?不明白
ahmatt 发表于 2012/12/19 10:35



    没有情况,鬼子进村,家家户户都是锁门,逃得远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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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03 | 只看该作者
《宪法修正案》第20条,该修正案第22条第3款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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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07 | 只看该作者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十年,是指家庭联产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 其他用地 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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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08 | 只看该作者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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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12 | 只看该作者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派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它是所有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它不包括处分权。现行法律规定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必须先由国家通过征收将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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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19 | 只看该作者
很久没有拆迁的消息了,不知道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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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23 | 只看该作者
利益集体雇人来最好,让大家看看他们的说法是不是符合民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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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35 |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在思考,为啥玩不过政府呢? 原因如下:
1、你和他讲道理,他和你耍流氓;
2、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制;
3、你和他讲法制,他和你讲政治;
4、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国情;
5、你和他讲国情,他和你讲接轨;
6、你和他讲接轨,他和你讲文化;
7、你和他讲文化,他和你讲孔子;
8、你和他讲孔子,他和你讲老子;
9、你和他讲老子,他给你装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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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3:13 | 只看该作者
虽然目前看文件的提法是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但是补偿的分配最终涉及到一个大的利益格局:农民和政府、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很多情况下是村干部和开发商、地方政府结成一个同盟,而农民被蒙在鼓里。村集体的干部本身是村民的代表,应该是村民的代理人,却往往成了村民的“主人”,使原来的集体经济在很多情况下变成了“干部经济”。所以涉及集体经济中的补偿分配,必须保证真正能监督干部的行为、监督集体经济资产的使用,关键是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制衡机制,能够保证村干部又是村民的带头人,但权力又受到制约。
  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利益上站到一起,从根本上是土地财政在起作用。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是限制土地财政,发展土地市场,地方政府不能继续依赖于土地财政和土地垄断模式,把发展建立在争夺土地、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而是要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让农民参与开发、受益于开发,政府则通过税收、产业振兴和增加就业来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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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3:22 | 只看该作者
拆迁就这样不了了之?有最新情况请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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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3:23 | 只看该作者
我什么都不和他讲,我们需要生活,我们需要过日子,我们需要的是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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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3:42 | 只看该作者
管他们那么多,嘴在他们身上,我们不拆就好了,他们说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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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0:26 | 只看该作者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是限制土地财政,发展土地市场,地方政府不能继续依赖于土地财政和土地垄断模式,把发展建立在争夺土地、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而是要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让农民参与开发、受益于开发,政府则通过税收、产业振兴和增加就业来间接受益。
    zf为什么不愿意听这种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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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1:08 | 只看该作者
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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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1:24 | 只看该作者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应当是限制土地财政,发展土地市场,地方政府不能继续依赖于土地财政和土地垄断模式,把发展建立在争夺土地、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而是要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让农民参与开发、受益于开发,政府则通过税收、产业振兴和增加就业来间接受益。
    zf为什么不愿意听这种话?
zf如果站在我们百姓的利益上百姓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反对拆迁了,zf如果站在百姓的利益上,那么他们何来那么多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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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2:02 | 只看该作者
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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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2:32 | 只看该作者
那个‘长江黄河’国家法律滔滔不绝,口水横飞,请问禁止农民在自家宅基地自建,改建新建房屋是出自国家哪条宪法规定的?先出地方条例一刀切禁止建房,然后再低价征收农民房屋,再出让建商品房和商业设施,这是做的哪门子买卖呀?这不是逼着农民非得高价买商品房改善住房条件吗?首先声明本人不是城南子民,工作生活也在外地,城南征收与否与个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只是实在看不惯某些打着发展旗号,重复着现实发达地区已经行不通的土地财政,如果发展的结果不是为了改善和受惠于民生,这样的发展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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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3:13 | 只看该作者
根据《物权法 》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合法审批建房”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有关文件,多次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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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3:14 | 只看该作者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这一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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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1: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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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2:50 | 只看该作者
地方暂停全市包括城南在内的所有新建改建住房需求,按长江黄河的意思是全市没有一家农民有权利取得合法宅基地的建房需求了?还是属于地方政府违背宪法行事呢?还有按长江黄河的意思是,拆迁城南建设欧尚商业项目是国家公共利益,不是商业项目了?所以要必须拆迁!请长江黄河解释下!首先本人不是城南人,工作生活定居在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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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3:29 | 只看该作者
按长毛黄狗所说的,很快就实现“共产共妻”了!
平民所有的都是集体的,集体是国家的,国家是政府的,政府就是某些人的。
难怪中国式的富人%80都有意向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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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4:57 | 只看该作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目前城南是99%以上不同意此方案,没有一个人是真心同意此方案,现在的方案不是让老百姓受益,而是让老百姓受害!
99%以上不同意的方案,请问此方案还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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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6:28 | 只看该作者
管他们那么多,嘴在他们身上,我们不拆就好了,他们说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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