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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征收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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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1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政府征收城南土地,然后“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使用权70年。
要是农民组织成团体公司,然后与开发商合作,租给开发商70年的使用权,地还是农民的,每年农民又有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国家政府是为民生,民生为何不在解决自身的问题下,又增加了城市的建设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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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23:49 | 只看该作者
那你能把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吗?
再就70年的使用期并不是固定的,早在80年代好多城市就有建住宅,使用期为20年的,也并没有收回或换人。所以70年使用期的说法并不用太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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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01:15 | 只看该作者
等楼主愿望可以实现的时候,建房就不是在城里,在山脚建别墅了,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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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08:26 |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中国经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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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32 | 只看该作者
像兴宁这个政府,能够想到这些的时候,我们的骨头都不知道翻了几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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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21:40 | 只看该作者
唉!对目前的征收补偿标准感到严重的不公,弱势群体的权益如何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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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23: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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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23:4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要建议政府,完全可以规划一条叫农民街,给每户农民有一卡店来确保农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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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00:00 | 只看该作者
难啊!人都是矛盾体!没发展的时候想发展,要发展的时候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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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1:07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怯发展,补偿到位,支持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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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1:38 | 只看该作者
哈哈 这个确实要处理好啊 很期待新城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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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1:40 | 只看该作者
新的土改政策,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的,即土地承包权不变,使用权可流转。
希望大家顶住,能等到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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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6:55 | 只看该作者
政府征收城南土地,然后“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使用权70年。
要是农民组织成团体公司,然后与开发商合 ...
zzy1986 发表于 2012/12/14 14:29



    领导想的是如何在任内短期获利出效益,然后高升,不会考虑长远利益的。
    屁股决定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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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7:27 | 只看该作者
新的土改政策,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的,即土地承包权不变,使用权可流转。
希望大家顶住,能等到那一天
兴宁老牛8 发表于 2012/12/16 11:40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该要经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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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9:39 | 只看该作者
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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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20:34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说房屋怎么样 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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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21:21 | 只看该作者
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 其他用地 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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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21:30 | 只看该作者
历朝历代当权者都会在乎民意,硬来会出现乌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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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23:51 | 只看该作者
我国法律规定:不分公益事业用地还是商业目的用地,除了村镇自己兴办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外,其他非农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律须征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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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23:59 | 只看该作者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派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它是所有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它不包括处分权。现行法律规定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必须先由国家通过征收将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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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00:06 | 只看该作者
2012年12月16日  今天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动摇!
法律规定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必须先由国家通过征收将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
所以这个法律原则绝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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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01:05 | 只看该作者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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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08:20 | 只看该作者
2012年12月16日  今天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动摇!
法律规定要在集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17 00:06



    长江黄河,你可以去城南村那里做宣传了,我们会为你祈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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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12:01 | 只看该作者
长江黄河打鸡血了,比拆迁队还兴奋,可惜政府连五毛也不舍得给他,真是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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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13:08 | 只看该作者
打鸡血就能治脑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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