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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七年接力为5·12地震灾民追回1.9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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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1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在兴宁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来自四川省阆中市的黄启桂老人与两名被执行人的代理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领取了1.9万元的赔偿款,标志着这起历时7年之久的“骨头案”终于得到了解决。
  2004年5月,黄启桂的儿子在广州市番禺区搭乘摩托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黄启桂夫妇将摩托车司机曾×光、货车司机钟×新、肇事货车所有人钟×贤告上法庭。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曾×光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62831.8元给黄启桂夫妇,钟×新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56831.8元给黄启桂夫妇,钟×贤对钟×新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钟×新、钟×贤未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完判决内容。2005年2月,黄启桂夫妇向番禺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兴宁,在执行过程中,番禺区法院委托兴宁法院代为执行余款22575.8元。
  接到委托执行函后,兴宁法院执行法官赶到钟×新、钟×贤家中,但两人早已外出躲债,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在节假日到被执行人家附近蹲点守候和去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余额,结果都一无所获。
  2008年5月12日,四川发生8.0级大地震,黄启桂家的房屋墙壁严重垮塌,其妻子也在这次地震中离开了人世,家中就只剩下黄启桂一人,日子过得更加艰难。而此时,两名被执行人却仍然杳无音信。
  2012年11月15日,执行法官根据手中掌握的线索,终于在东莞市和惠州市的银行查找到两名被执行人的存款共18500元,并立即采取了扣划措施。不久,两名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协商解决事宜,最后与黄启桂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将赔偿款1.9万元履行完毕。(罗应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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