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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榄菊”打官司状告两商户 经法院调解双方和解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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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0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去年6月,叶×元、练×英所售卖的一批蚊香因侵犯“榄菊”商标专用权,被兴宁市工商局查获。随后,叶、练两人被中山榄菊日化实业公司告上法院,但他们认为被起诉的应该是代理商。日前,这宗商标侵权纠纷案经梅州中级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榄菊公司最终撤诉。
  今年5月底,梅州中院对“榄菊公司”诉被告叶×元、练×英商标侵权纠纷两案同时公开开庭审理。榄菊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侵犯了他们的驰名商标专用权,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而被告叶×元、练×英则认为,被当地工商部门查获的假冒榄菊蚊香,来源于榄菊公司在兴宁的代理商“嘉盈”公司。他们认为榄菊公司告错了人,真正被告的应该是生产销售假冒榄菊蚊香的人。
  庭审中,榄菊公司称,不管两被告有无主观恶意,其无法证明经营榄菊蚊香的合法来源,依法必须承担侵权的责任。经法官调解,榄菊公司表示,只要达到找出提供假冒产品源头的目的也可以撤诉,而两被告也表示同意支持对方找出假冒产品的源头。
  据了解,庭审过后,被告商户向榄菊公司提供了假冒产品源头的线索,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此榄菊公司向梅州中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并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林德培 黄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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