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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就是这起案件中的被告林某了,在案发前,林某是兴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名职工。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以来,兴宁市从事餐饮、商业等行业的一些需办理健康证的从业人员先后找到被告人林某,希望通过他在疾控中心上班的便利不需体检且能减少费用办到健康证明。被告人林某为牟利便产生了伪造印章制造假健康证的念头。被告人林某:当时置家业,买了房子,在装修,人家拿了钱给我,我又正在装修房子,就先拿来用了,用完了要办证,办不出来就想到这样的办法
于是林某先后在广州、兴宁两地伪造了“兴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证明专用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章”各一枚,又购买了用于制作假健康证明的设备,并以每张健康证收取办证费60元、120元、150元不等价格,先后在家里用伪造的印章,为多人制作了假健康证明,从中牟利人民币1890元。去年11月,兴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有人用假健康证明办理相关证件后,马上报警,警方随后抓获了林某。被告人林某:得不偿失,工作保不住了,没有希望了,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触犯了刑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私利,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兴宁法院于今天做出了一审判决。现场声: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此外,兴宁法院还在前天对另外一起同类型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同样是兴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职工的被告人钟某,利用同样的手法为22人制作了假健康证明。钟某同样因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兴宁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那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是一种怎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办理健康证,是对广大群众身体健康负责,为了牟一己私利,伪造印章为别人办假健康证,这种行为真不想评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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