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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搭客抢乘客 一时贪念代价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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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俗话说,不义之财不可贪。只是,为什么有些人把这些早就明白的道理抛诸脑后,事后身陷囹圄时才为此后悔不已,奈何悔之晚已。


  朱某明与薛某亮、陈某良(均已判刑)从事摩托车搭客生意,经常一起在兴宁市兴南大道与205国道交叉的圆盘处等候载客。1995年3月19日晚上8点多,三人又聚在一起等客,陈某良提出搞外地旅客的钱,朱某明、薛某亮均表示同意。不久,刚下车的江西旅客朱某律成为三人的作案目标。陈某良主动上前揽客,朱某律坐上陈某良的摩托车,陈某良暗示薛某亮、朱某明尾随前往。陈某良将人生地不熟的朱某律载至西沟河堤路段人烟比较稀少的地方,三人凶相毕露,将朱某律团团围住,采用暴力胁逼、搜身手段抢得朱某律的金戒指一枚、人民币2800元、港币1600元。朱某律不甘被抢,死死拉住朱某明、薛某亮不准他们离开,大声呼救引来群众围观,朱某明、薛某亮为求脱身,只好将抢得的赃款人民币700元返还给朱某律。后三人将抢得的财物分赃,朱某明分得赃款人民币650元、港币1000元。朱某明逃离后,于2011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近日,兴宁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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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1:03 | 只看该作者
又不用坐牢了,不疼不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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