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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兴宁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3名生产假烟制品的工人方×太、吴×和、黄×生有期徒刑各3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5月,陈×辉 (另案处理)以生产蚊香为由在兴宁市合水镇租用某公司的1个车间作为切烟丝的窝点,并组装了相关设备,雇请工人切烟丝和打包。又在兴宁市区租用1个仓库作为堆放烟丝的窝点。期间,方×太、吴×和、黄×生先后通过他人介绍来到陈×辉租来切烟丝的窝点做工。7月27日,该制假窝点被兴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抓获3名工人,当场查扣切烟丝机1台、烟梗702包(共计28080公斤)、烟梗丝60包(共计1500公斤)。经鉴定,货值共计801854.64元。7月29日晚,又查获一批正在装运的烟丝,货值1056195.45元。两次查扣货值总计1858050.09元。
(刘映波 罗苑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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