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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我市实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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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进 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居 民门 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参保人待遇水平,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决定从明年 1月1 日起,我市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通知规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适用于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及在校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按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15%提取。
  参保人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就医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费用、一般诊疗费、治疗费、常规检查费均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参保人发生特定病种门诊费用、或因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重复支付。参保人在住院期间不能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因普通门诊就诊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日限额 20 元 (含一般诊疗费 7元),年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通知指出,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参保人门诊统筹只限于户籍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镇级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在非户籍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门诊费用暂不列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在校学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就近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到户籍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出示身份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方法可采取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方式。参保人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支付个人自负 (含自费、自付)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在非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其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支付。(林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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