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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男子罗某持货车驾照驾驶变型拖拉机,在卸货时车厢挡板掉落碰伤路人,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属无证驾驶”为由拒赔。近日,梅州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了解,几年前,罗某购买了一辆变型拖拉机用于运载建筑材料。按照规定,驾驶变型拖拉机需向农机主管部门申领G 或H 驾照,但罗某一直没有去申领。去年10月,罗某驾驶这辆已投保交强险的变型拖拉机载运沙子,当他在兴宁大坪镇一村道旁卸沙子时,车厢挡板突然掉落,导致路人曾某受伤。交警部门发现,罗某所持驾驶证为A2类即货车驾驶资格,属准驾车型不符。交警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罗某向曾某支付了赔偿款共9万多元。
随后,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罗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罗某遂向兴宁法院起诉。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罗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变型拖拉机上路,但其持有 A2 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技能足够达到变型拖拉机的驾驶技术要求。因此,罗某虽未按规定申领变型拖拉机的准驾车型,但这并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从客观上看,罗某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行为,不足以增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罗某42078.68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梅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官司虽然赢了,但是罗某还是后悔当初没有申领相应的驾照,不然就能免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张孟棋 黄巢雁 张晓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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