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兴宁市辖区外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须2009年1月1日至今在兴宁市范围内承建过市政公用工程类的回填土方工程项目(须提供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明资料)。 2、
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市政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省外企业须一级注册建造师)且拟派建造师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9月22日止,不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及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罚期内的企业和建造师(以处罚或通报日期为准),无在建工程。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提供和交纳投标保证金现金支票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凡具备上述资质及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报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