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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教师是否需要实行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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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伪命题。若不懂法的人来出谋献策,做领导参谋,只能做”坏事”,干不了好事。工作人,只有称职与不称职之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之评。末位淘汰法的错误在于优秀人才云集的地方把优秀也淘汰掉,在人才缺乏的地方把庸才也留下。因为,末位总是要存在的。请懂法!不要误导人,给人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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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的“设计”是为了工作完成和成果出现,不是“整人”、“搞人”!是要大家“添丁发财”,不是想谁“勺食哥摸”。用习大大话意思,就是大家有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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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娘希匹的!”我要再骂你了。不懂就不要乱说。最高法又释法重审:“末位淘汰”属违法。(晚上刚又说).请帖主不要瞎掰了。懂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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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力08 发表于 2016/11/30 22:13
你先爬上位再说,够资格才有话语权,期待啊。

你再鼓噪,请求A8封您此帖。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释法那是“圣纸”。执法准则。看抽不抽车尼?等着瞧。涯是学纪律学法律的。先好心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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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zhgd520 发表于 2016/12/1 10:39
末位淘汰不违法,末位解除合同才违法

末位排序、末位淘汰都不合法。这方面我可能比您钻研深的。以后再交流。先说个例子。若家乡的王、汪二院士在一中,照此规则,若王“1”,汪就“2”;反过来,汪“1”,王就是“2”(因为末位在客观上永远存在)。这种是整人术,不是考核考察的科学法则。过去“右派”就是这样来的,没有右人也要非搞出一个来。昨天最高释法是从民事、劳动方面兼之合同法做官方释法(因为企业己经出现这种理由“赶人走”,好听叫改革裁员。)

补充内容 (2016/12/1 11:41):
此规则错误是:排人际关系,好感。俗说的拚钱拚爹拚权力拚关系,不是拚能力、效益。特别是在腐败现象严重和人群觉悟程度不高的社会环境中,十害没一好。至少不符合当下人文环境。国人喜欢搞“山寨货”,用“山寨货,再来搞个正版的外壳,还堂堂正正唬人炫目。以为干部考评也用,后来立即叫停。是助腐败生长的人为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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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zhgd520 发表于 2016/12/1 11:27
末位淘汰制不过是一种绩效管理手段,在不违法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使用是不违法的。

乡友,阅看你上述,再接着涯说完。绩效管理、末位淘汰是不同的述语,概念內涵也不同。末位淘汰最早是竞技项人的口头语;绩效管理是西方企业管理企业的措施,后进入国门被普遍经营者采用。准确说,“末位淘汰”是处理原则绩效管理是评估方法。二者是严格不同的。类同于程序法与标准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相近。尽管很接近,但不能混掺顶用。不但“判决”是准确的,而且取证、审询等也是正确的。末位淘汰既然是认通则,就要有普适性,对什么情况什么职业什么工作人都可用、能用,而末位淘汰证明己没有普遍合适性。就是拿竞技项,也不是拿“末位”淘汰,真正的是拿成绩淘汰(有并列情况发生),只是很多低成绩与末位连在一起多可能,为了易记通俗用“末位”代替本义说传播。绩效考核(管理)是根据(成)绩与效(率)来进行的,它是考核方法,不是社会活动的选择优劣的基本原则,因为许多工作不能或不完全可以用绩效去管理的,“绩”难见到,“效”久未知。如基础教育、科技研究、探索发现。甚至要几代人后才有点“绩”和“效”。还有,末位淘汰处理不符合社会“以人为本”的原则。至于滥用“末位”造成的后果前述说,不再说了。像对本帖题说伪命题,一是“末位淘汰”不符合中小学基础队伍的考核原则。企业管理的方法可以借鉴,但不好照搬来来管理教师、学生、学校。某种意义可以说学生是教师工作的产品,但不是一般的产品,有完全本质特征的区别。教师工作制造的“产品”学生,至少这“产品”的价格,物价局就定不了,价值多少经济学家也不知多少。供参考启示。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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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gdxnren 发表于 2016/12/1 18:17
这里必须非常认同您的观点和看法。

涯说了十分多了,涯在这里说的话就是供参考,也仅是参考。吴妹随便话认同,特别是赞涯的观点。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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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gdxnren 发表于 2016/12/1 18:17
这里必须非常认同您的观点和看法。

教育、卫生、科研等基础事业单位不适合什么“末位淘汰”。有的人瞎起哄。说直白就是领导个人说了算的借口。家乡学校应发给老师的绩效金就沾上这“味道”了,甚至成为校长的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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