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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蜂蜜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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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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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poi 发表于 2014/8/14 12:15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 ...

仇人“见面”,分外眼红。这个帖子真是戳中了该疯狗的痛处,连此等弱智的话都说得出来!未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小心检察长真的革了你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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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52
这个呆嘛也真是可怜,被“两条疯狗”当枪使?到处乱吠。

到处乱吠的恶狗究竟是谁,大家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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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50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狂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兄弟、公检法的某长是其朋友;在兴宁 ...

善者以理服人,恶者才会靠这种下三滥的手段,通过诋毁他人来转移注意力、掩盖自身的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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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倘若真未做亏心之事,尽可不必理会。试想:一个是靠涂改单据、真正将公款装入自己口袋的卑劣出纳,检举后“毫发无损”且“不用上班照样领薪”;一个则是为了学校努力创强、不辞辛苦的好校长,如今却被害得蒙冤入狱!兴宁的法理环境怎会变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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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违法到底该由谁来“检察”?检察院里边的“人民监督员”全是虚设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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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校长“被贪污犯”的事情经过:
1、发现出纳贪污罪行严重,校长检举至纪委却得到官僚保护;
2、贪污出纳打击报复,挟账本、找亲戚为虎作伥、恶劣举报;
3、检察院违法办案:恶意审讯,引诱逼迫校长违心地自认其罪;
4、首次起诉仅以受贿论处,律师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却被定性为“翻供”;
5、要求校长不准再请该律师辩护,检察院违法撤诉、野蛮办案;
6、任用原班侦查人员违法补充侦查,检察院再次引诱证人进行伪供;
7、伪供证词一致指证校长贪污,检察院不择手段、强加贪污之罪;
8、审理法院仅凭书面证词即认可检察控诉内容,不准证人出庭作证;
9、校长从未承认贪污,法院却硬是说其多次供述,板上加钉;
10、一审被判十一年,二审驳回改判七年,此中可见定有更多违法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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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该校长“被贪污犯”的经过,再来总结下这个学校发生的种种“荒谬”:
1、毫无师德的出纳任职十几年,恶劣涂改单据,仅几天就敢私吞上万元!
2、时任会计的原副校长早已发现出纳贪污,却知情不报、有意包庇;
3、贪污出纳涂改漏洞明显终被校长发现,经纪委从轻处理后仍留公职;
4、校长反遭恶劣举报后,贪污出纳即被原副校长调回学校,挂职领薪;
5、为防校长案子反弹,原副校长与人合谋、伪造证词,对校长落井下石;
6、原副校长成功篡位后,封官许愿、用人唯亲,众教师敢怒不敢言!
7、现任校长狐假虎威:借罗副检察长之名严令禁止学校老师上A8浏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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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waxnfz 发表于 2014/8/19 12:29
二审七年,能说没罪吗?

检察机关恶劣地把证据材料做成一条不可逆的死链,法院审理又不准证人出庭作证,且只采信检察机关的书面证词,对被告的辩护一概不理。官官相护,司法无法,你说能这么容易脱罪平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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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不只是我们期待这个社会能够在习大大的带领下开创真正的公平!铲除“不公平”,就从身边的事做起!就从这个如今被官僚彻底腐化的小学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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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情律师 发表于 2014/8/23 11:30
该校长被检方恶劣控诉一案,本人也是辩护律师之一。
现就本人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的系列疑点进行一一阐述 ...

中国好律师!有您这段话足够了!感谢!
就是要让众人知道,这帖子的内容并未胡编乱造,楼主也并未胡搅蛮缠,检察院与法院违法办案是确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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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的所作所为完全针对该校长,说白了就是扯开架势往死里整:

1、先是深夜车轮式审讯,引诱校长按其提示照抄供词;

2、而后欺骗证人,说被告已全部供述,命令证人:签名即可!
3、尤其是对该校的三位伪供证人(杨贵祥、李红彬、杨清泉)进行刻意包庇:案卷提到需要另行处理的杨贵祥未见有被处理,甚至过上了不用上班白领工资的逍遥生活;而被同伙提拔为校长的杨清泉在学校会议上更是传达了检察院罗副检察长关于严禁学校老师上A8浏览、评论的指示!请问:这不是做贼心虚是什么?
4、据知情律师透露,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将校长的名字贴在公告栏,严令禁止任何人私自接触他,甚至连被告律师也无法接触!检察院这种将其视作有史以来“最大案犯”的“高台厚爱”未免太过了吧?
5、如今被告家属再次举报该贪污出纳,经过省检察院、梅州市检察院,辗转奔波最终还是打回至兴宁检察院受理,然而却得到了检察院更加无理的回复:“这个是纪委办的案子,纪委的领导比我们领导的官大,应该去找纪委!”。好,那就再问纪委,可纪委的同志却咬定这就是该由检察院受理的案子!——这难道不是怕被牵扯出更多办案黑幕而进行互相推诿吗?!


检察院一句“办案瑕疵”就想息事宁人,如此不公平的对待怎能让家属、让公众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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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月色荷塘 发表于 2014/8/25 16:59
校长真的屁股干净?全兴宁你官最大还是最富有,让那么多同事官员及兴宁和梅州的政法机关都不惜违法来冤 ...

拜托这位网民请看清楚文字再回复吧!
诚然,该校长不能说没有任何过错。但我们控诉的并非杨贵祥有多大的能力将校长害成这样,而是检察院本身有错在先(违反诉讼规则)却不肯认错,非要将“澄清案情”定性为“翻供”、非要将仅有的几万元拼凑上十几万元!欲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校长的头上就引诱相关证人进行伪供,而为避免证人伪供的行为败露就必须极力包庇不让其再牵扯进来。如此才出现这等不公平的审讯及判决!
一个是真正将公款装入自己口袋的赌博鬼,一个是为改善学校环境到处走访募捐的好校长,这样的对比好不够明显吗?
前文均有楼主上传的真凭实据可查阅,何来糊弄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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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hflahlfah 发表于 2014/8/26 18:00
这个出纳之前不是说已经被纪委处理过了吗?一个小小的出纳能贪多少啊?没达到巨贪的水平吧?

这个贪污出纳的详情可移步至另一篇帖子查看:《兴宁乡镇小学:受到会计包庇的贪污出纳》
他确实是被市纪委处理过了,但处理的贪污数额都被压缩在了2012年至2013年间,如此才能令其不足以上刑,而且纪委还给了他主动交代多贪款项的所谓“从轻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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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27 17:57
从纪委对该贪污出纳的处理材料上来看,同样是利用相同手段(即涂改单据)取得的2万多元就仅是违纪所得,而 ...

眼尖!发现了纪检机关的行文漏洞!明明是利用相同手段贪污所得的公款却被做成“违纪所得”,从而导致数额达不到5万元不足以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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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贪污且主观恶性极大的贪污出纳不抓,却要将社会贡献大、情节轻微的校长往死里整,这到底是谁在作祟?莫非真是校长的“案情澄清”切实触碰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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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属地管理”即将责任倒推回案发地,全然不顾当地是否有瞒报甚至不报真实案情的意图!如此一来,案件的真实情况就永远都得不到上级部门的正视...到处走访举报,最终仍是将这个贪污出纳的案件打回了梅州兴宁,可兴宁检察机关却推脱说“这个事情要找纪委..."
为何这个出纳恶劣性质地举报校长就能很容易立案侦查,而普通民众反举报该真实的贪污出纳却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受理呢?莫非真是有人从中作梗,实在不想该贪污出纳被抓后来个“鱼死网破”导致校长案件中的实情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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